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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海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核查意见2022-06-0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限售股解禁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宁波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
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要求,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查,并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4 号),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向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
发行 154,736,242 股股份、向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运
投资”)发行 10,662,857 股股份、向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
团”)发行 10,284,154 股股份购买浙能集团持有的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 51%
的股权、煤运投资持有的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以及海运集团持
有的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 77%的股权。

    上述所涉及的新增股份数量合计为 175,683,253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
手续。该次发行新增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 36 个月。由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述所涉及的新增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
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 述 事 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1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临 2018-066)。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上述新增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06,534,201 股。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
           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海运集团、浙能集团及煤运投资作出以下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承诺方           承诺名称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自该
                                         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4.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未出现违反承
 1     海运集团
                      诺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     诺的情形
                                         议》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上述涉及本公司
                                         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在《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5.如前述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
                                         承诺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监管意见
                                         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因上
                                         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约定。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自该
       浙能集团、煤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未出现违反承
 2                                       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运投资         诺函                                                                  诺的情形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

                                                      2
序号   承诺方              承诺名称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
                                         3.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上述涉及本公司
                                         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在《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如前述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
                                         承诺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监管意见
                                         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因上
                                         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约定。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影响本
        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75,683,253 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一);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1         浙能集团         154,736,242          12.82%    154,736,242            0
           2         煤运投资          10,662,857           0.88%     10,662,857            0
           3         海运集团          10,284,154           0.85%     10,284,154            0
                    合计              175,683,253          14.55%    175,683,253            0



                                                       3
六、本次解除限售股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股份数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
       股份类型                              变动股份数量(股)
                              量(股)                                     量(股)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75,683,253           -175,683,253                   0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30,850,948          175,683,253         1,206,534,201
总股本                       1,206,534,201                    0         1,206,534,201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相关规
定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禁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超                 张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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