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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2022-08-30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及所属企
业对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
效地提升和宣传企业品牌及形象,维护出资人、股东及员工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
干规定》《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企业。参股公司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赞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
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
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
外捐赠、赞助规模。公司及所属企业当年经营亏损、账面累计亏损未
弥补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赞助。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
的财产以任何个人或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赞助,
企业捐赠、赞助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以
个人名义留名纪念。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赞助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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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外捐赠、赞助的类型和对象: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 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
区,以及困难的社会 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
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赞助。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
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及其他非经营性赞助。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
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
赠、赞助。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
立的接受捐赠、赞助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赞助的资产应当权属清
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
资产等。不合格产品、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生产经营需用
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
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
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
为对外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等发生的赞助性支
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赞助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
度,加强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明
确捐赠、赞助范围、途径、规模,落实管理部门、 管理责任,规范
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赞助审核流程。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对
外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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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赞助应当纳入全面预算。公司及所属企业
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纳入公司管理,对定点扶持对象(地区)和其
他社会团体等日常性捐赠、赞助,捐赠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在编
制年度预算时,明确对象及金额,直接列入年度预算。年度捐赠总额
超过 10 万元,公司应提交独立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授权,报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后列入预算。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该严格控制规模,未明
确对象的捐赠原则上不允许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赞助审批流程:
    (一)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捐赠、赞助,已经列入年度预算,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赞助报
告,并对捐赠、赞助事由,捐赠、赞助对象,捐赠、赞助途径,捐赠、
赞助方式,捐赠、赞助责任人,捐赠、赞助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
赠、赞助财产交接程序等予以明确,经由财务管理部审核及有关部门
领导审批会签后,由经办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所属企业实际发生对外捐赠、赞助,应当由其提出捐赠、
赞助报告,并对捐赠、赞助事由,捐赠、赞助对象,捐赠、赞助途径,
捐赠、赞助方式,捐赠、赞助责任人,捐赠、赞助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以及捐赠、赞助财产交接程序等提出书面报告,上报本公司相关主管
部门、财务管理部审核,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视同公司捐赠,提交相
关授权机构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各自的授权
范围进行批复。所属企业根据本公司的批复情况,履行其本级相关审
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捐赠、赞助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
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赞助收据或者捐赠、赞助资产交接
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无法索取合法的捐赠、赞助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
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赞助方经审批的捐赠、赞助报告确
认。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计入“营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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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为捐赠、赞助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赞助仪式
等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得挂账。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赞助的监督,对
重大捐赠、赞助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年度对外捐赠、赞助情况应纳
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捐赠应公开信息,根据《浙江省
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
资委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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