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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2022-10-28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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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因过度宣传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情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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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沟通的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和“上证 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

师调研、接待来访、参加分析师会议、座谈交流等形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营维护,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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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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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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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

配备专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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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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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董事会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变动及公司实

际情况的变动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

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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