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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12-07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22-039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终审判决结果,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 2,000,000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几
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诉讼结果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
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落款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的(2022)沪 02 民终 800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持有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科技公司”)
28.5971%的股权,系协同科技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 年 5 月 10 日,本公
司作为原告,就协同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对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
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
被告方对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又

                                      1
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裁定,移送普陀法院处理(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临 2020-018 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
产清算申请的公告》临 2020-036)。
    2022 年 3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普陀法院(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终结(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临 2022-007)。
    2022 年 3 月 22 日,本案原审三位被告中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不服普
陀法院做出的(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二中
院提起上诉(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临

2022-019)。
    上海二中院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
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董事长
    2、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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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新,所长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1 幢
    法定代表人:董军,董事长
    4、原审被告: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电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 589 号科 1
    5、原审第三人: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 号
       诉讼代表人:倪志刚,破产管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负
责人

       6、原审第三人: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杰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 95 号
       法定代表人:吉树新,总裁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571 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
回本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诉


                                  3
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二中院落款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的(2022)
沪 02 民终 80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

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
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

上诉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200 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65,771 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负担 11,866
元,被上诉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53,90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21,800 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负担 12,322 元,被上诉人宁波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9,47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协同科技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4
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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