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磁卡:关于制定《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2018-071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完善和健全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机制,增强
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全文附后。《天津
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附件。
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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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2018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健全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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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次利润;
(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
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第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情况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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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可以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与执行机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符合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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