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磁卡: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 2019-009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 3,08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在一审上诉期间,
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17 民初
16728 号。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天龙、杨伟、陈
忠希、黄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普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
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5 日,注册资本 50,000,000 元,目前
登记股东为四被告。2010 年 4 月 27 日,普华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年
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4 年 5 月 16 日,因存在追偿权纠纷,公司将普华公司诉至上
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 年 8 月 21 日,本院作出(2014)松民二
(商)初字第 1457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保证责任,代普华公司向案
外人清偿了 30,800,000 元,故原告向普华公司追偿代偿款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并判决普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代偿款 30,800,000 元,案件受理费由普华公司负担等。后,普华公
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就前述生效民事判决书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普华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出具(2016)沪 0117 执 672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法院认为,四被告作为普华公司的登记股东,未在普华公司法定
解散事由出现之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存在怠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
形,亦导致普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原告
据此要求四被告对于普华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倪天龙、杨伟、陈忠希、黄炽就(2014)松民二(商)
初字第 1457 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普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
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
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倪天龙、杨伟、陈忠希、黄炽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合计诉讼费 237,818 元,由被告倪天龙、杨伟、陈忠希、黄炽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在一审上诉期间,未来公司获得执行款项的金
额尚不确定,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若未来收到案件执行款,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
响。公司将持续披露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 16728 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