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化学: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8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白柳律师、袁亚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
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
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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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会议厅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子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565469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872%,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44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054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
格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5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共 3 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有效,上述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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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17 人(包括网络投票),持有本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566113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7415 %。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2、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3、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4、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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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5、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6、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7、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2656425股,占比例 81.8060 %。反对
股数为 475700 股,占比例 14.6494 %。弃权股数 115100 股,占比例 3.5446 %。
8、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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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9、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10、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
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11、关于《听取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
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12、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13、关于《收购资产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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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65522991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8956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84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04 %,通过该项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2656425股,占比例 81.8060 %。反对
股数为 475700 股,占比例 14.6494 %。弃权股数 115100 股,占比例 3.5446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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