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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化学: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

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企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企管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企管部;

    (四)由战略企管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

的视同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

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

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直接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中的规定若与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2007

年 8 月发布的《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