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8-11-27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新奥生态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生态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
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基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内容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章程修订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票预案的议案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有利于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推动公司
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方案设定的最高
回购价格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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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回购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孟洲、张维、李鑫钢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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