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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119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 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
       股份回购条款的修订事项,对《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1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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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
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