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119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 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
股份回购条款的修订事项,对《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1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2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
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
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