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3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农兽药资产出售事项与利民股份等相关主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公司为进一步聚焦天然气清洁能源发展战略,拟出售所持有的子公司河北威
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河北威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以下称“交易标的”),利民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欣荣仁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嘉兴金榆新威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共同受让方拟联合受让上述子公司的股权(以下称“本
次交易”)。
1、本次交易标的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和谊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和谊评估”)进行评估,中和谊评估及其经办人员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中和谊评估具
有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及独立性。
2、本次交易将有利于聚焦公司以天然气清洁能源及能源技术服务为主的主
营业务的发展,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其目的是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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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损失,降低公司因存在未来外币资产和负债而对财务费用的不利影响。上述
业务的开展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
况。
本议案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
徐孟洲、张维、李鑫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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