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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2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交易事项自启动以来,公司与中介机构及有关各方积
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
律法规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和评估机构,各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尽职
调查、审计及估值等各项工作,公司及时与中介机构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方
案涉及的问题进行反复沟通和审慎论证。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在短时间内不具备完成条件和时机,而继续推
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将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是公司
董事会基于审慎判断、研究之后做出的决定,且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
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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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向新能

能源提供委托贷款将减少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外部贷款,并可减少公司合并利息

支出,降低本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委托贷款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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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孟洲)                 (张    维)             (李鑫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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