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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意见2020-12-16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 2021 年度开展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关于 2021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
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开展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资金安全、合法合规和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 2021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1 年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情
况提请进行合理预测,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关联董事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已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
求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的全资子公司资产优良,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
好,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鉴于甲醇、煤炭和乙二醇价格变化较快,波动率较大,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有利于减少和降低甲醇、煤炭和乙二醇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
响,本次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国际能源价格波动、
宏观经济系统化风险等因素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公司采购成本
风险和贸易风险,是锁定成本或利润来规避贸易中价格波动风险的必要举措;本
次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减少汇兑损失,降低公司因存在未来外币资产和负债而对财务费用的不利影响,
同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
本议案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QIAO GANGLIANG)、唐稼松、张余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