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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0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滕州公司股权出售事项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整合资源及业务板块,进一步聚焦天然气主业,符
合公司成为天然气产业智能生态运营商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2、公司在审议本次事项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公司就滕州公司股权出售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