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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4-2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发展并落实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
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下设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
组作为执行机构,全面落实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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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愿景、策略、目标及架构的实施及
达成情况,并给予建议;
    (二)指导并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开展公司环境、社
会及治理等相关风险(以下简称“ESG 风险”)事项研究、分析、识
别、评估和应对,将 ESG 风险融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
    (三)指导并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构建与公司利益相
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式,并确保设有相关政策有效促进公司与利益相
关方之间的关系及保护公司声誉;
    (四)指导并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识别并评估对公司
运营及/或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权益构成影响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相
关事宜,审议确定识别的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实质性议题以及
重要程度;
    (五)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项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环境、社会及治理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并就需
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等相关风险事项开展研究、分析、
识别、评估和应对,于必要时更新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政策并确
保该等政策与时俱进,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三)识别并评估对公司运营及/或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权益构
成影响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事宜;
    (四)监察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式,并确保设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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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政策有效促进公司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及保护公司声誉;
    (五)收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编制环境、社会及治理
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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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做好环境、社会及治
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环境、
社会及治理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根据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
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
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
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环境、社会及
治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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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
定。
    第十九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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