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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1页   共4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2页   共4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3页   共4页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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