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次公司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梁宏玉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梁宏玉女 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