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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2022-04-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新奥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持有的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有关要求,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
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不存在未
批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
机构。
    3、上市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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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聘请第
三方的情形;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等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宁            康昊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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