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5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新
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
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
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
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此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且公司及 44 名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
定,44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4 名
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