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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2022-07-26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以公司名

义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以及在帮助社会抵

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

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合法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或直接捐赠给受赠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进行捐赠的,应以自愿为原则,公司应

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公司捐赠后,不

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

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

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捐赠将导致

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进行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进行捐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

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

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一经批

准,公司应按对外捐赠方案组织实施。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

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及范围

    第八条 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

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或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

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
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

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

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公司形象宣传或产品宣传,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视

为广宣费用支出,必须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约定的对外捐赠对象外,对于在公司任职、

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的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

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值10%以下的捐赠由公司总裁运营决策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捐赠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捐赠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连续12个月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

披露。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

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由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就捐赠支出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办

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申请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

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

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投资者关系赋能群备

案。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

外捐赠支出,原则上应统一冠公司名称。

    第十七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

和总结,对捐赠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收集相关资料,应将相关图文
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建立捐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报告、审

批程序文件、单次捐赠及累计捐赠发生额统计、捐赠的执行情况、捐

赠收据等)。

    第十八条 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负责捐赠工作的日常监督、检

查及审计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赋能群负责对外捐赠活动的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