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7月修订)2022-07-26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不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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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相关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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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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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与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十二条 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
上海证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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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少于
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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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条第 1 项至第 5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 6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第 1、2 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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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一名,在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1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1、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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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14、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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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
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
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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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
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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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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