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7月修订)2022-07-26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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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
1、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5、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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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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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要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将《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网上直播、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
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
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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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
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
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首
席执行官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
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
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传达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建议;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赋能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关系赋能群负责组织
收集公司有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
书交办的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投资者关系赋能群应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
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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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形成了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适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意见。在投资者沟通中,若涉及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公司
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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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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