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新奥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组建联合体投标系为了发挥联合体各方的业务和资源优 势,实现各方优势互补。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独立董事:唐稼松、张余、初源盛、王春梅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