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现 对《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 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 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的事项,交易目的在于整合公司销售 资源、快速拓展市场份额,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交易定价依 据合理,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贾瑞东 王超群 张远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