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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汾酒: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9-03-28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由 397 人调整为 395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590 万股调整为 568 万股。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二、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经审核,公司业绩已满足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均符合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达成。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3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3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王超群

               贾瑞东   张远堂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