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所聘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2、所聘人员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贾瑞东 王超群 张远堂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