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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汾酒: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2020-04-28  

						        2019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财政部等五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的基
本要求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现对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 2019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杨建峰、高明、杨波、
侯孝海和独立董事李玉敏、贾瑞东、王超群组成,主任委员由
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李玉敏同志担任。2019 年 12 月
11 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
委员,新增独立董事张远堂和董事李明强,主任委员仍由李玉
敏同志担任,董事杨波、侯孝海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李玉敏、杨建峰、李
明强、高明、贾瑞东、王超群、张远堂。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9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五次会议:
    1、2019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1)审阅通过财务部门编制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
    (2)审查通过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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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 2018 年报审计计划及进场安排。
    2、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1)审议通过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议通过 2018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3)审议通过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初稿;
    (4)审议通过支付 2018 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追加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6)审议通过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7)审议通过 2019 年一季度报告初稿。
    3、2019 年 8 月 22 日以会签方式召开了第三次审计委员会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4、2019 年 10 月 23 日以会签方式召开了第四次审计委员会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三季度报告》并同意提交董事会
审议。
    5、2019 年 11 月 25 日以会签方式召开了第五次审计委员会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汾青酒厂 100%股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
责任公司 10%股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竹叶青酒营销有
限责任公司 10%股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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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土地使用权的议案》、《收购山西杏花
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七项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同意将收购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第四十二次董事会
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9 年度履职情况
    (一)重点关注 2018 年报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
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重点关注了公司 2018 年度报告
的审计工作。
    1、在上海立信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相关人员认
真听取了上海立信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并
审阅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就审计的总体策
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一同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2、在年审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
了督促,并与年审会计师保持沟通交流,确保年审工作保质保
量按计划完成。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政策运用
恰当,会计估计合理,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漏
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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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在上海立信出具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 2018 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同意上海立信认定的公司账务处理,
我们认为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意见
无异议,一致同意将立信审计的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审
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运行良好,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
要缺陷。
    2、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核,认为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三)聘请审计机构
    报告期初,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聘请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建议。由于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8 年,为更
好地保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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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业务
的规定,公司决定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
为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 1985 年,是国
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能
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需要。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海立信审计工作作出评价
    (一)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上海立信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进
行了必要的沟通,与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小组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上海立信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
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时间安排,上海
立信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上海立信执行年审的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上海立信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司任职,在本公司年报
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执业准则,对财务报表发
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
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业务。
    1、独立性评价
    上海立信及其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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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
系和事项。上海立信及其审计成员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
持了独立性。
    2、专业胜任能力评价
    上海立信审计组成员具备优秀的专业胜任能力,熟练掌握
审计技能,并能出色的运用到对本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同时也
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
    3、审计程序评价
    上海立信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
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恰当
的审计证据。
    4、审计报告评价
    上海立信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
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
    上海立信在审计中严格执行制定的审计计划,能够独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在帮助公司加强防范
风险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总体评价
    2019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
份有限公司治理制度汇编》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在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以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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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有效性等方面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履行了职责。
    2020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秉持审慎、客观的
态度,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继续关注公司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等,维护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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