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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汾酒: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意见书2022-04-28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意见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留存收益
用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及支付 2021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2021 年度,公司聘请的年报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因此,同意 2022 年度继续聘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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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截
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
的重大缺陷。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 年度,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曾经发生过对
外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王超群   张远堂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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