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Address):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 2 号 2F 邮编(Code): 100101 电话(Tel):010-65512727 二〇二二年四月 1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2022)金德意见字第 12 号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杏花村汾酒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山西汾酒实 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受山西汾酒委托,本所对山西汾酒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通知》)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及《山西杏花 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2 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汾酒《公司章程》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山西汾酒《2018 年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 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 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 向本所提供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 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 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 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 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3 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 据。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 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 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 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 或误导性的陈述或结论。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2019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需的全部事 宜。 2.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 销因 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5 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另 2 名激励对象从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变 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40,950 股,因股票限售期间进行了股利分配,回购价格确 认为每股 12.45 元。 3.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 价格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因 2 名激励对象从属 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2 名激励 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 售条件,公司拟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950 股。因股票限售期间进行了股利分配,回购价格为每股 12.45 元;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 关规定;同意《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每股 12.45 元的价格对共计 40,9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回购的股票 予以注销。 4.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因 2 名激励对 象从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另 2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 解除限售条件的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 40,950 股。因股票限售期间进行了股利分配,回购价格确认为每股 12.45 元。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监事会同意公司以每股 12.45 元的价格对共计 40,9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回购的股票 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2018 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其新任职务不属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变更,对于职务变更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 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仍按原规定予以解除限售,剩余未达到可解 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为 职务变动原因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与 2020 年 9 月从属于激励对象的 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其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计 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规定,对其剩余未 7 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 24,150 股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 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回购处理。 鉴于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为 2020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被评为“待改进”,根据《2018 年激励计 划》规定,对上述 2 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16,8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 后,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具体 如下: (1)2018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8 年度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871,528,266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653,646,199.50 元。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除权(息) 8 日为 2019 年 8 月 21 日。 (2)2019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871,528,266 股为 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9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784,375,439.40 元。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除权(息)日 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 (3)2020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871,510,266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4,302,053.2 元,派送红股 348,604,106 股,分配后总股本为 1,220,114,372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7 月 2 日,除权(息)日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根据山西汾酒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确认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依 据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对回购价格 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由 19.28 元/股(授予价格)调整为 12.45 元 /股。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 12.45 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公司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等向 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9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日后,山西汾酒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71,510,266 股为基数,每股派送红股 0.4 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 1,220,114,372 股。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为 40,950 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1,220,114,372 股)的 0.0034%。 4.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509,828 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5.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 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及《2018 年激励计划》 的安排。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5 月 8 日,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 股票完成了授予登记,实际授予人数为 395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 10 5,680,000 股; 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本次激励计划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共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2,260,000 股,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或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变更为 3,402,000 股; 2021 年 7 月 5 日,山西汾酒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 前的公司总股本 871,510,266 股为基数,每股派送红股 0.4 股,共派 送红股 348,604,106 股,总股本变更为 1,220,114,372 股。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2020 年度利润分配后,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调整为 4,762,8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发生原因系 2 名激励对象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与 2020 年 9 月从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 工作岗位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以及另 2 名激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40,950 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西汾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 11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 的相关规定及《2018 年激励计划》的安排;山西汾酒尚需就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