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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2018-12-0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

                       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B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
目”和“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 C 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对应的募
集资金委托贷款利率,有利于公司降低交易税费成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
变更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属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
用方式相关内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彩堂、胡凤滨、王旭辉、田益明

                                                       201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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