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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关于尚未实施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105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 东方 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尚未实施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
公司以人民币 2 亿元至 5 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0 元/股。
上述股份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在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份
回购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
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公司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披露回购报告书后,公司期间披露了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主要是遵守上述公告披露窗口期的相关规定,同时
考虑到 2018 年 11 月 17 日前尚处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承诺顺延实施的期间,增持和回
购叠加实施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因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实施股
份回购。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根据市场情况于回购期限内进行股票回购,并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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