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6-24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芳、

吴晓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3:00 分,在哈尔滨

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孙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4名,代表股东人数6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2,982,72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6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

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

份113,24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8%。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 2020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确定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 2020 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 2020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的议案》;


                             5
    13.《关于确定 2020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的议案》;


    14.《关于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5.《关于 2020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16.《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17.《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8.《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9.《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21.《关于设立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2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5.《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


                             6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

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