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事前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联金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金联云通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民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再保理业务合作,属 于正常业务范围,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0 年 11 月 20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