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本
着谨慎性原则对报告期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财
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
损失。
二、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目前仍面临较大的资金需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
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加快主营业务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盈
利能力,保障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各业务板块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能够对各业务板块经营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风
险,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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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规范体系执行、监督和日常运作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四、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
了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职责,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
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监事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预计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
间提供担保,目的是保证各子公司日常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满足生产经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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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和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确定 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互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稳定,
具备债务偿还能力,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
净资产价值能够覆盖相关反担保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目的为提升整体融
资能力和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各方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互保事项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持续稳定开展日常业务合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
关联方资金、资源等优势,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
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合格金融机构理
财产品,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资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资金使用计划,
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额度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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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
全部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
件,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
益。
十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三、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目的为保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促进公司
健康发展。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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