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 92%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 议的本次重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组相关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方灏先生、刘怡女士 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1 年 7 月 9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