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限”)购买其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 公司 9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重组前 36 个月内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东方有限直接及通过其全 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 29.66%的股份,系公司控股 股东,张宏伟先生本人及通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 29.96%的股份,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的说明》的签署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