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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2021-07-1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辉澜投资有限公司 92%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
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履行

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的说明

    1、在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并做好信息管理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2、公司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
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

    3、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发布《东方集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开市起停牌。

    4、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5、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重组预案。

    6、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已认真审核本次重组并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将在本次董事会上审议相关议案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将就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
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重组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
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
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签署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