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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2022-03-11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2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经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快速消除资产冻结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等因素,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原
   告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签署《协议书》,各方同意 2019 年
   1 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由国开
   东方退回山东天商支付的 10 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本次终止合作协议预计对公司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4.33 亿元,其中对公司 2021 年
   度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3.56 亿元,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最终损益
   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
   本次终止合作协议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终
止合作协议的议案》,经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快速消除资产冻结
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
签署《协议书》。各方同意 2019 年 1 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
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
不再继续履行,由国开东方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 10 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
不追究违约责任。国开东方支付山东天商本息及相关费用金额合计人民币
1,433,053,158.97 元,利息起算日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综合利率成本 11.92%。本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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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合作协议预计对公司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4.33 亿元,其中对公司 2021 年度净
利润影响金额约为-3.56 亿元,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最终损益金额

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函,为国开东方本次履约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433,053,158.97 元。截止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87.88 亿元,其中为国开东方提供
担保余额 29.33 亿元(含本次担保),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召开
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

    一、合作协议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签署《山东天商
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
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
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分别按 95%、5%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受让国开
东方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公司”)100%股权
(对应标的资产为腾实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 号 A01 剩余
地块项目资产)、以及购买国开东方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
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2012]039 号 A03、A04 地块的剩余地块项目资产。
前述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05,385 万元。公司为确保上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
的顺利履行,为国开东方签署上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25 日,国开东方收到山东天商根
据《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支付的腾实公司股权转让的首期款项 100,000 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
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7)及相关公告,2019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009),2019 年 2 月 16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1),以及 2020 年 1 月 2 日披露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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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公司、国开东方、以及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 02
民初 370 号)。原告山东天商要求解除《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并由被告一国开
东方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 10 亿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 12%计算的利息,
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2021 年 8 月 4 日)为人民币 303,123,284.64 元,被告二东方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
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6)。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
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 司冻 0302-2 号),我公司所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全部
无限售流通股、以及我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
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经过友好协商,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合同,原合同不再继续
履行,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1 终止原合同,原合同均不再履行,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2 乙方返还甲方已付款人民币 10 亿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算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之日止。(乙方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 1,428,813,450.97 元,综合利率
成本 11.92%。)

    1.2.1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 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
用于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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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及剩余利息。

    1.3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
保险费、保全费和律师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4,239,708.00 元。

    1.4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及顺序履行本协议:

    1.4.1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向甲方出具书面担保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出
具书面担保函;

    1.4.2 乙方负责落实并提供东方安颐国际酒店(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 2 号院,不动产权证号:京(2015)丰台区不动产权第
0024710 号,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 A04 空地(不动产权证
号:京丰国用(2013)出第 00083 号)供法院查封。乙方向法院提交保全资产置换申
请,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同意向法院提供上述资产做为保证并出示承诺书。

    同时,甲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①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司法标记;②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司法
标记。

    1.4.3 甲乙双方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照本协议约定出具民事调
解书。

    1.4.4 乙方偿还全部本息及附件二中的费用后,甲方于结清上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全部诉讼保全措施。

    (二)后续合作

    甲乙双方及各自股东方同意就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达成进一步合作,根据合作意
向,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本息可用做甲方或甲方股东的出资款或转让款,具体以合作
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三)违约责任

    3.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约定款项,逾期金额按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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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如果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第 1.4.2 项所列股份
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解除,即解除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股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港股份有
限公司全部股份的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本协议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3.3 如甲方逾期办理本协议第一条第 1.4.4 项,则每逾期一日,按第一条第 1.2 和
1.3 款所列金额之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因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所持民生银行和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被法院司法
冻结和司法标记,冻结期限三年,较长的诉讼审理周期和资产冻结期限将对我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经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快速
消除资产冻结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同意国开东方签署终止
合作《协议书》。本次终止合作协议预计对公司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4.33 亿元,
其中对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3.56 亿元,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

步测算,最终损益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

    《协议书》签署后,公司及子公司国开东方将积极推进相关资产解除司法冻结事
宜,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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