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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3-17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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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 3

议案二、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 6

议案三、关于子公司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 9

议案四、关于同意子公司终止合作协议的议案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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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 年 3 月 25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
                        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会议议程
    1、介绍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2、宣读会议议程;
    3、宣读表决办法;
    4、宣读监票小组名单;

    5、审议会议议案;
    6、股东投票表决;
    7、宣读表决结果;
    8、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9、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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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2022 年 1 月 27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公司回购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
者的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根据中国证监
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股票回购,回购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
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的股份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
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宜,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调整回
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 亿元至 6 亿元。

    按此次回购资金下限、回购价格最高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 8,888.89 万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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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39%;按此次回购资金上限、回购价格最高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
股份 13,333.33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3.59%。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期限

    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
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
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
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
实施本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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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
办理回购股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

    ②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回购方案;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回购工作方案;

    ③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④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至股东大会
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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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27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股份回购情况概述

    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6.50元/股。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8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18-091)。

    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
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
亿元至4亿元,回购期限调整为自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
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1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6)
和2019年3月1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9-022)。

    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5,425,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52.1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的《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9)。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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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将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注销股
       股份类别                           比例
                         股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           —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714,576,124    100.00 55,425,389 3,659,150,735 100.00
三、总股本               3,714,576,124    100.00 55,425,389 3,659,150,735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股本结构表为准。
    三、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提升每股收益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
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对前次回购股份用途的变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
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本次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本次变更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办理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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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
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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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关于子公司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27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子公司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的报告,
请予以审议。

   一、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促进子公司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品种采购业务和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东方粮
油方正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玉米网供应链(大连)有限公司、东方粮仓
龙江经贸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肇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等拟继续与粮食采购业务上游客户、以
及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广发银行哈西支行、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龙江银行西大直
支行等相关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公司下属子公司
作为采购方与上游客户签订粮食采购合同,并根据采购合同获得实物资产所有权。由于采购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存在一定的账期,为加快上游客户资金结算周转,拟由合作银行根据采购
合同对上游客户提供融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东方粮仓有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
司、东方优品健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为上游客户相关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
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上游客户提供担保累计限额
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笔担保金额以相关粮食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为限。

    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本次开展农产品
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就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保
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宜
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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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情况及担保风险的管控措施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开展粮食采购业务的上游客户。公司与相关上游客户不存在关联
关系。

    (二)担保风险的管控措施

    1、公司将根据业务情况审慎确定具体合作对象,合作对象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债能
力,且相关上游客户需满足如下条件:

    (1)多年从业经历或与公司下属子公司曾有过相关业务合作;

    (2)信用良好且无逾期及违约情况;

    (3)有一定规模且有房产。

    合作银行将就上游客户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

    2、被担保人与合作银行签署协议,由被担保人在合作银行开立指定还款账户。公司相关
子公司将货款支付至被担保人在合作银行开立的指定还款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的被担保人在合作银行相关授信融资,合作银行对此账户进行监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
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担保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上游客户提供担保累计限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
笔担保金额以相关粮食采购合同确定的货款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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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以公司及子公司与上游客户、银行签订的相关粮食采购合同和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相关子公司通过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公司
粮食采购业务稳步发展。公司采取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审慎确定上游合作客户,并对融资
的偿付作出相应安排,对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为供应链融资业务上游客户提供担保,通过严格把控上游客户资质,
并对融资的偿付作出相应安排,对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
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子公司开展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业务暨对外担
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2年1月26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提供担保)
余额90.0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2.61%。公司为控股
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0.8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34%。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46.52亿元。公司为除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77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26%。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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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关于同意子公司终止合作协议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1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我代表董事会作《关于同意子公司终止合作协议的议案》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终止合作协议的议
案》,经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快速消除资产冻结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
响等因素,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
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签署《协议书》。各方同意 2019 年 1 月签订
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
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由国开东方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 10 亿元首期
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国开东方支付山东天商本息及相关费用金额合计
人民币 1,433,053,158.97 元,利息起算日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综合利率成本 11.92%。本次
终止合作协议预计对公司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4.33 亿元,其中对公司 2021 年度净利
润影响金额约为-3.56 亿元,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最终损益金额以公司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函,为国开东方本次履约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433,053,158.97 元。截止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87.88 亿元,其中为国开东方提供担保余额 29.33 亿元(含
本次担保),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
范围。

    一、合作协议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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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山东天商与国
开东方分别按 95%、5%的出资比例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受让国开东方持有的北京青龙
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公司”)100%股权(对应标的资产为腾实公司
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挂(丰)[2013]110 号 A01 剩余地块项目资产)、以及购买国开东
方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京土整储招(丰)
[2012]039 号 A03、A04 地块的剩余地块项目资产。前述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305,385 万元。
公司为确保上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的顺利履行,为国开东方签署上述《A 类三地块
合作协议书》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25
日,国开东方收到山东天商根据《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支付的腾实公司股权转让的首期
款项 1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7)及相关公告,2019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09),2019
年 2 月 16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9-011),以及 2020 年 1 月 2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
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公司、国开东方、以及控股股东东方集
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 02 民初 370 号)。
原告山东天商要求解除《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并由被告一国开东方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
人民币 10 亿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 1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2021
年 8 月 4 日)为人民币 303,123,284.64 元,被告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6)。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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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 司冻 0302-2 号),我公司所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以及我公
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我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暨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经过友好协商,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合同,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
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现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1 终止原合同,原合同均不再履行,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2 乙方返还甲方已付款人民币 10 亿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算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之日止。乙方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 1,428,813,450.97 元,综合利率成本 11.92%。)

    1.2.1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 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用于支付
利息。

    1.2.2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及剩余利息。

    1.3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保险费、
保全费和律师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4,239,708.00 元。

    1.4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按如下约定及顺序履行本协议:

    1.4.1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向甲方出具书面担保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出具书面
担保函;

    1.4.2 乙方负责落实并提供东方安颐国际酒店(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持有,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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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北京市丰台区文林北街 2 号院,不动产权证号:京(2015)丰台区不动产权第 0024710 号,
该不动产已经抵押给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 A04 空地(不动产权证号:京丰国用(2013)
出第 00083 号)供法院查封。乙方向法院提交保全资产置换申请,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
公司同意向法院提供上述资产做为保证并出示承诺书。

    同时,甲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①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司法标记;②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司法标记。

    1.4.3 甲乙双方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照本协议约定出具民事调解书。

    1.4.4 乙方偿还全部本息及附件二中的费用后,甲方于结清上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全部诉讼保全措施。

    (二)后续合作

    甲乙双方及各自股东方同意就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达成进一步合作,根据合作意向,乙
方应付未付甲方的本息可用做甲方或甲方股东的出资款或转让款,具体以合作主体签订的合
作协议为准。

    (三)违约责任

    3.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约定款项,逾期金额按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3.2 如果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第 1.4.2 项所列股份司法冻
结和司法标记解除,即解除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司
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本协议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3.3 如甲方逾期办理本协议第一条第 1.4.4 项,则每逾期一日,按第一条第 1.2 和 1.3 款
所列金额之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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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因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合同纠纷一案,我公司所持民生银行和锦州港全部无限售流通股被法院司法冻结和司法标
记,冻结期限三年,较长的诉讼审理周期和资产冻结期限将对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较大不利影响。经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快速消除资产冻结对上市公司造
成的不利影响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同意国开东方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本次终止合作协议
预计对公司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4.33 亿元,其中对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约
为-3.56 亿元,前述测算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最终损益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审定结果为准。

    《协议书》签署后,公司及子公司国开东方将积极推进相关资产解除司法冻结事宜,并
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
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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