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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于报告期对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测
试过程和确认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
了稳健、谨慎的会计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二、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受房地产业务影响,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负,未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留存未分配
利润将用于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拟
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各业务板块已经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
司内部控制在各重大环节基本得到有效运行,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执行、监督和日常运作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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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公
司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职
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监事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担保额度的目的是提高公司及各子公司日常
融资效率,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和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业务的目的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
需要,相关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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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目的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
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
赖。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合格金融机构理
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收益,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
不影响公司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预计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十二、 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认真核查党荣毅先生、康文杰先生的工作经历等个人履历,我
们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
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党荣毅先生、康文杰先
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十三、 关于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风险处置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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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各种风险,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程序和应急处理
方案,具备可行性。风险处置预案能够促进公司有效防范、及时控制相关资金风
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十四、 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依据为财务公司提供的经营资质、2021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风险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等相关文件,
经审阅上述材料,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具备客观性和公正
性,财务公司具备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财务公司相关交易均在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范围内进行,风险可
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及资金调动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
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十五、 关于预计衍生品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基础上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产成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利用衍生工具减少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已建立《东
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并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限额、品
种、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规定,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避免风险,公司从
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可控,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在额
度范围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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