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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4-3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
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的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立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为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总裁、财
务总监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相关负责
人、资金部相关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主要子公司财务总监。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
和化解风险。
    3、负责动态监控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限额执行情况,在金融服务协议框架内
开展金融业务,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4、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派出的董监事人员、其控股股东、成员单
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第四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金融业务风险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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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问题,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以便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及时采取防范
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对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公司及各子公
司、部门、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
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
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
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
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在内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信息等,评估财务公司的财务与业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
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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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的情形;
    2、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要
求的情形;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
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5、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6、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7、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
大行政处罚;
    8、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9、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上述风险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领导小
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时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通过
多种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确
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公司资
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风险分析及化解目标;
    2、化解风险的详细措施、组织分工及职责;
    3、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当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避
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可以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回
收资金等措施进行风险自救。


                             第五章 后续事项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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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风险事项平息后,公司应当要求财务公司提供整改方案,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资金实力、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等举措。
公司领导小组应当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分析总结财务公司突发金融业务风险产
生的原因、后果、解决措施等,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方案及应对措施,加强日常
监督和管理,吸取经验教训,做好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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