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2-06-01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6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山
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签署《协议书》,
各方同意 2019 年 1 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
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
不再继续履行,由国开东方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 10 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
不追究违约责任。
上述事项已分别经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4)和 2022 年 3 月 26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1)。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同意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国开东方
与山东天商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签署的原《协议书》部分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经国
开东方与山东天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对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原协议:1.2.1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 亿元(大写:人民币
1
壹亿元),用于支付利息。
1.2.2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及剩余利息。
1.3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
保险费、保全费和律师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4,239,708.00 元。
合并修订为:乙方应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
壹仟万元整),以及向甲方出具付款期限为 1 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 9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仟万元整),用于支付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及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和律师费,乙方应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
2、原协议:3.2 如果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第 1.4.2
项所列股份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解除,即解除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本协议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修订为:如果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第 1.4.2 项所列
股份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解除,即解除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全部股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州港股
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本协议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3、本协议生效后与原协议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国开东方本次与山东天商签署《补充协议》,主要基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经
各方友好协商对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
履行不存在较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山东天商与国开东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先锋中润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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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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