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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07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3 月 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3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3,784,11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4.476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总裁孙明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副总裁戴胜利先生因被留置调查原因
                                        1
   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3 人,职工代表监事刘艳梅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亲
   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4,229,786         81.9553       29,554,325       18.0447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数
号
1      《 关 于 为 控股 股    134,229,786         81.9553     29,554,325         18.0447      0      0.0000
       东 提 供 担 保的 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张宏伟先生、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2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程芳、吴晓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7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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