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2023-04-2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093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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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1-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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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0936 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出具
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并确保其真
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东方集团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包括评价
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由于我们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完整的
审计程序,因此本专项说明不应被视为针对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事项,或东方集团财务报表整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如果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取得其他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我们得出其他的
结论。
现将东方集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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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3]0010936 号专项说明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解释 15 号明确了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
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
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
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
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东方集团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
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东方集团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实施日开始执行上述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文件。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东方集团的影响
东方集团执行解释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执行解释 15 号对可比期间及本报告期内
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东方集团的影响
东方集团按照解释 16 号衔接要求之日起执行,执行解释 16 号对
可比期间及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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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核字[2023]0010936 号专项说明
三、对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专项说明仅供东方集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相关议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
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
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世茂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霍耀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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