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 (201937 号) 之 反馈意见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 2020 年 9 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上市公司”或“公司”) 收到贵会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37]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 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 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并以楷体加粗对重组报告书 及其摘要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提交贵会,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述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 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1 目录 问题 1............................................................................................................................. 3 问题 2............................................................................................................................. 4 问题 3............................................................................................................................. 9 问题 4........................................................................................................................... 10 问题 5........................................................................................................................... 17 问题 6........................................................................................................................... 23 问题 7........................................................................................................................... 24 问题 8........................................................................................................................... 33 问题 9........................................................................................................................... 37 问题 10......................................................................................................................... 38 问题 11......................................................................................................................... 40 问题 12......................................................................................................................... 41 问题 13......................................................................................................................... 44 问题 14......................................................................................................................... 46 问题 15......................................................................................................................... 48 问题 16......................................................................................................................... 54 问题 17......................................................................................................................... 59 问题 18......................................................................................................................... 60 问题 19......................................................................................................................... 75 问题 20......................................................................................................................... 76 问题 21......................................................................................................................... 78 问题 22......................................................................................................................... 81 问题 23......................................................................................................................... 88 问题 24......................................................................................................................... 91 2 问题 1:申请文件显示,1)2019 年 12 月,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药集团)向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动保公 司)增资 5,000 万元。2)上述增资扣除动保公司偿还对华药集团 4,157.12 万元 债务后,将主要用于支持动保公司迁建改造过程中的各类投入和支出。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华药集团是否履行出资义务。2)本次增资是否构成以债权增 资,如是,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华药集团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2019 年 11 月 8 日,冀中能源集团出具《关于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 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批复》(冀中能源财字(2019)81 号),同意华药集团对动保公司增资 5,000 万元。 2019 年 11 月 28 日,华药集团出具《股东决定》,同意以货币形式向动保公 司增资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17 日,动保公司取得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13010023600848XG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00 万 元。 2019 年 12 月 19 日,华药集团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动保公司支付增资款人 民币 5,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动保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华药集团 7,0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7,000.00 - 100.00 综上,华药集团及动保公司已就本次增资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华药集 团已实际以货币资金支付增资款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华药集团 已履行出资义务。 3 (二)本次增资是否构成以债权增资,如是,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动保公司书面说明,动保公司收到上述增资款后,以其中部分款项用于 偿还华药集团债务,另有部分款项用于动保公司迁建改造项目,相关增资款项并 非全部用于偿还华药集团债务,本次增资属于现金增资,不构成以债权增资,不 适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动保公司增资程序完备,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华 药集团已实际以货币资金支付增资款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相关 增资款项并非全部用于偿还华药集团债务,本次增资属于现金增资,不构成债权 增资,不适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 关于华药集团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及本次增资是否构成以债权增资等情况,公 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动保公司”之“(二) 历史沿革”之“5、第三次增资”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动保公司增资程序完备,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华药集团已实际 以货币资金支付增资款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相关增资款项并非 全部用于偿还华药集团债务,本次增资属于现金增资,不构成债权增资,不适用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问题 2:申请文件显示,1)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华药集团许可上市公司及 其关联方使用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63 项商标,剩余 385 项为 防御备用商标,含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20 项。2)部分商 标的有效期将在 2021 年后陆续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被许可使用 的 63 项商标是否在上市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被实际使用,有无商标未被上市公 司实际使用的情况;如有,说明本次收购此类商标的必要性。2)对将在 2021 年陆续到期的部分商标的后续安排,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3)尚在国家知 4 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20 项商标的办理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被许可使用的 63 项商标是否在上市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均被实际 使用,有无商标未被上市公司实际使用的情况;如有,说明本次收购此类商标 的必要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被许可使用的 63 项商标中未被上市公司(及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情况如下: 商标使用被 许可开始 序号 商标号 商标名称 许可到期日 许可使用费 许可人 日期 华北制药华 1 224234 2015.04.01 2020.09.01 收费方式二 盈有限公司 2 984747 动保公司 2017.04.01 2021.04.01 收费方式三 3 5692278 动保公司 2020.01.02 2025.12.20 收费方式一 4 12005658 动保公司 2020.01.02 2025.12.20 收费方式一 上述 4 项商标中的“224234”号及“984747”号商标属于与华北牌系列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 二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 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本 次交易中将该等商标作为标的资产一并由华药集团转让给上市公司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 4 项商标中的“5692278”及“12005658”号商标目前由华药集团许可 动保公司实际使用,本次交易完成后,动保公司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据此,本次交易中将该等商标作为标的资产一并由华药集团转让给上市公司有利 于保障动保公司对该等商标的持续使用。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药集团许可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的 63 项 商标中有 4 项商标未被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使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同时考虑到本次交易后动保公 司将变更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将上述 4 项商标作为标的资产一并由 5 华药集团转让给上市公司的安排,有利于在本次交易后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商标 资产的完整性,具有必要性。 (二)对将在 2021 年陆续到期的部分商标的后续安排,是否存在不能续期 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华北牌系列商标《商标档案》, 华北牌系列商标中 63 项许可使用商标及其他 308 项境内注册商标中,将在 2021 年陆续到期的部分商标情况如下: 是否为许可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时间 有效期限 注册人 使用商标 1 1561647 5 2001.04.28 2021.04.27 华药集团 是 2 1598910 30 2001.07.07 2021.07.06 华药集团 是 3 1604498 5 2001.07.21 2021.07.20 华药集团 是 4 1608540 5 2001.07.28 2021.07.27 华药集团 否 5 8680705 3 2011.10.07 2021.10.06 华药集团 是 6 8223916 3 2011.10.21 2021.10.20 华药集团 否 7 1664431 5 2001.11.14 2021.11.13 华药集团 是 8 1664432 5 2001.11.14 2021.11.13 华药集团 否 9 8680685 3 2011.11.28 2021.11.27 华药集团 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 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 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 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6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 9 项商标距有效期届满时间均超过 6 个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续展商标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商标字〔1995〕3 号):“一、商标续展只是原商标权的延续。如果没 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商标续展申请不会被驳回。” 根据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华北制药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际注册商标情况说明》,华药集团合法持有 57 项境外注册商 标,该等注册商标均在其各自适用法律之下合法有效,截至该说明出具日,其中 8 项有效期届满的商标均已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了续展申请,续展工作 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华药集团出具的《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北牌系列商标续展 工作的承诺函》,华药集团承诺将在华北牌系列商标注入到上市公司之前依法及 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确保该等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综上,注册商标申请续展程序较为简单,整体风险较低;同时华药集团已经 承诺将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确保该等注册商标合法有效,截至本回复出 具日,华北牌系列商标中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 (三)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20 项商标的办理进展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药集团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20 项 商标的办理进展如下: 序号 申请人名称 申请号/注册号 类号 商标名称 商标状态 1 华药集团 36674502 3 审核中 2 华药集团 36674501 5 审核中 3 华药集团 36674500 29 审核中 4 华药集团 36674499 30 审核中 5 华药集团 36674498 44 审核中 6 华药集团 36674497 32 审核中 7 华药集团 36674496 30 审核中 8 华药集团 36674495 29 审核中 7 序号 申请人名称 申请号/注册号 类号 商标名称 商标状态 9 华药集团 36674494 11 不再申请 10 华药集团 36674493 10 不再申请 11 华药集团 36674491 5 审核中 12 华药集团 36674490 3 不再申请 13 华药集团 33151398 44 审核中 14 华药集团 33150351 29 审核中 15 华药集团 37770342 5 审核中 16 华药集团 44490795 5 新万迅 审核中 17 华药集团 44486097 5 冠迅 审核中 18 华药集团 44479406 5 稳迅 审核中 19 华药集团 44477037 5 力达美信 审核中 20 华药集团 44469521 5 异迅 审核中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表中序号为 9、10、12 的 3 项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在审 核过程中被驳回,华药集团决定不再继续申请上述 3 项商标。除上述 3 项商标外, 华药集团的其他 17 项正在申请的境内商标均处于商标核准机关审核过程中。华 药集团不再申请的商标不影响本次交易中华北牌系列商标的评估作价,不会对本 次交易产生实质障碍。 (四)补充披露 1、关于 63 项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 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商标资产”之“(五)被许可使用商标实际使用 情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2、关于 2021 年陆续到期的部分商标的后续安排及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 局申请注册的 20 项商标的办理进展,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 本情况”之“三、商标资产”之“(三)商标资产的权属状况”之“1、2021 年 陆续到期的部分商标的后续安排”、“2、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20 项商标的办理进展”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8 1、华药集团许可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的 63 项商标中有 4 项商标未被上 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同时考虑到本次交易后动保公司将变更为上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本次交易将上述 4 项商标作为标的资产一并由华药集团转让给上市公司 的安排,有利于在本次交易后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商标资产的完整性,具有必要 性。 2、注册商标申请续展程序较为简单,整体风险较低;同时华药集团已经承 诺将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确保即将到期的注册商标合法有效,截至核查 意见出具日,华北牌系列商标中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不能续期 的风险。 3、截至回复出具日,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20 项商标中有 3 项商标华药集团不再申请,除上述 3 项商标外,华药集团的其他 17 项正在申 请的境内商标均处于商标核准机关审核过程中。华药集团不再申请的商标不影响 本次交易中华北牌系列商标的评估作价,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障碍。 问题 3:申请文件显示,本次评估标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冀中能源集团备案。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地方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根据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冀国资字[2016]270 号)之规定,“经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 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 9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 规定,本次交易应当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 2020 年 6 月 23 日,冀中能源集团出具“备河北省冀中能源 20200029 号”、 “备河北省冀中能源 20200030 号”及“备河北省冀中能源 20200031 号”《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爱诺公司评估报告》、《动保公司评估报告》及《华 北牌系列商标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2020 年 7 月 7 日,冀中能源集团作为河北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 司暨国家出资企业出具了《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批复》(冀中能源财字[2020]39 号),批准本次 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程序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披露 关于本次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程序及合规性,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 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六、本次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程序及合规性”部分进行 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程序符 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 4:申请文件显示,1)动保公司新厂房生产线已完成改造并已交付, 现生产经营场地预计 2020 年底前拆除完毕。2)除 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 证》等证照外,其他证书正在办理中。3)预计 2020 年 6 月底取得新厂房首批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部分产品在 2020 年年底前仍可在原厂址生产,搬迁升 级改造后采用两班制生产,产能得到释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新旧厂房的 搬迁、拆除进展。2)新厂房房产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排污许可证》 等证照的办理进展,除上述证照外,动保公司新厂房是否还需取得其他生产经 营所需资质、证件及办理进展。3)饲料添加剂业务板块目前生产情况及搬迁事 10 项对其的具体影响。4)2020 年年底前仍可在原厂址生产的具体产品范围,已不 能生产的产品范围,并量化分析不能生产的具体影响。5)2020 年底是否能够顺 利实现搬迁,如不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对净利润的影响。6)结合报告期动 保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的实际情况,以及厂房搬迁影响,补充披露预测期动保公 司营业收入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新旧厂房的搬迁、拆除进展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厂房生产线已完成改造并已交付动保公司,房产证已 经办理完毕。动保公司已取得新厂房的《兽药 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动保公司已为新厂房申报了 67 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其中 61 个文号已经取得,剩余 6 个文号预计 2020 年 10 月份取得。动保公司新厂房已经具备试生产条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动保公司行政、人力、财务、研发等管理部门已经搬迁 至新厂房。动保公司主要生产活动仍然在旧厂房进行,新厂房全面投产前的准备 工作正在进行,动保公司生产、质检等部门同时在两地工作。 动保公司旧厂房拆除工作尚未启动。 (二)新厂房房产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排污许可证》等证照的办 理进展,除上述证照外,动保公司新厂房是否还需取得其他生产经营所需资质、 证件及办理进展 1、新厂房房产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排污许可证》等证照的办理 进展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北制药已取得动保公司新厂房《不动产权证书》,证 书号分别为“冀(2020)藁城区不动产权第 0002434 号”“冀(2020)藁城区不 动产权第 0002425 号”,房屋坐落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11 号,建筑面 积分别为 7,085.3 平方米和 8,554.86 平方米。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动保公司已取得新厂房生产所对应的 61 个兽药产品批 准文号批件。 11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布)第三条的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 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以及《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2019 年 12 月公布)第二条的规 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 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动保公司经营的业务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中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行业,无需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登记管理。2020 年 7 月 28 日,动保公司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 9113010023600848XG001P,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11 号,有效期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2、新厂房完全投产所需的工作 根据动保公司书面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动保公司新厂房已经具备试生 产条件,实现完全投产尚需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方面验收,其中已经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动 保公司预计 2020 年 11 月中旬可以在新厂房实现届时所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 应兽药产品的完全投产。 动保公司新厂房在完全投产前尚需取得验收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类别 内容 审批主管机关 环保“三同时” 环保竣工验收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 安全综合分析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 安全“三同时”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 安全竣工验收 石家庄市藁城区应急管理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卫生“三同时”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消防“三同时” 消防设施竣工验收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申请 迁建改造前,动保公司对业务中主要所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进行了梳理。 考虑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申请所需的时间、经费,综合考虑文号申请的成本 12 收益,动保公司在本次迁建改造中为新厂房申报了 67 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其中已取得 61 个,剩余 6 个预计 2020 年 10 月份取得,且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上述 67 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可以覆盖动保公司 96-98%的主 营业务收入,保障动保公司迁建改造完成后的稳定经营。对于动保公司迁建改造 前拥有的其他约 50 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不同时间节点,动保公司所拥有 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数量存在波动),动保公司将在迁建改造后视市场需求 进行申报。此外,迁建改造完成后,动保公司也将根据市场需求研发新的产品, 申请全新的兽药产品文号批件。 单位:万元 动保公司 2020 年 1-8 月 2019 年 2018 年 主营业务收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兽药制剂: 11,635.85 98.88% 17,712.89 98.19% 18,840.43 99.09% 已申报的 67 个文 11,485.43 97.60% 17,436.65 96.66% 18,644.91 98.07% 号相关收入 未申报的约 50 个 150.41 1.28% 276.24 1.53% 195.52 1.03% 文号相关收入 饲料添加剂 132.06 1.12% 325.92 1.81% 172.10 0.91% 合计 11,767.91 100.00% 18,038.82 100.00% 19,012.53 100.00% 注:2020 年 1-8 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饲料添加剂业务板块目前生产情况及搬迁事项对其的具体影响 本次迁建改造过程中,动保公司对旧厂房中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相关的部分 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并转运安装至新厂房。拆除期间,动保公司旧厂房饲料添加 剂的生产中断。由于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较为简单,拆除完成后,动保公司结合 饲料添加剂的市场需求,通过生产设备的调配,在旧厂房恢复了饲料添加剂的生 产能力。目前,饲料添加剂业务板块生产正常进行。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20 年 1-8 月,饲料添加剂产品销售收入 132.0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1.12%,与 2018 年和 2019 年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相 近。搬迁事项对饲料添加剂业务造成的生产中断不会对动保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 13 (四)2020 年年底前仍可在原厂址生产的具体产品范围,已不能生产的产 品范围,并量化分析不能生产的具体影响 如本题第(三)问回复所述,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设备拆除和转运的过程 中生产中断,现已在原厂址恢复生产。2020 年年底前,动保公司仍可在原厂址 生产的产品范围与动保公司迁建改造前一致,且维持了迁建改造前的生产能力水 平。 由于动保公司饲料添加剂业务占收入规模仅 1-2%,搬迁事项对饲料添加剂 业务造成的生产中断不会对动保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2020 年底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搬迁,如不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对 净利润的影响 动保公司预计 2020 年 11 月中旬可以实现新厂房的全面投产,顺利实现搬迁。 动保公司 2020 年底前顺利实现搬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六)结合报告期动保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的实际情况,以及厂房搬迁影响, 补充披露预测期动保公司营业收入的可实现性 动保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生产和销售兽药制剂及饲料添加剂,2018、2019 年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0,024.44 万元、19,064.42 万元。动保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构成较为稳定,抗微生物类药品是动保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18、2019 年 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8,415.02 万元、16,920.5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96.86%、93.80%,为动保公司报告期内的核心业务。2019 年度动保公司抗 微生物类药品业务收入相较 2018 年度减少 1,494.45 万元,降幅 8.12%,主要原 因是 2019 年国内生猪养殖行业因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受到较大冲击,生猪存栏量 同比下降较多,养殖集团及规模养殖场因养殖集中受疫情影响较大需求下降所致。 本次评估预测时,已经考虑了动保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下降的实际情况, 以及本次迁建改造的影响。动保公司 2020 年度预测营业收入 18,014.61 万元,与 2019 年度 19,064.42 万元相比,减少 1,049.81 万元,减少幅度为 5.51%。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20 年 1-8 月,动保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营 业收入占全年预测数的比重分别为 65.32%、66.71%,与 2019 年同期 67.81%、 64.69%相比,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略有下滑,营业收入比重略有上涨,主要由于 2020 年 1-3 月新冠疫情影响所致。2020 年 4-8 月,动保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营 14 业收入占全年预测数的比重分别为 48.62%、49.97%,高于 2019 年同期的 30.61% 和 29.50%。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 4-8 月与 1-3 月相比, 动保公司收入情况明显好转。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度 项目 1-8 月 1-8 月 4-8 月 4-8 月 1-3 月 1-3 月 预测数 实际数 完成比 实际数 完成比 实际数 完成比 主营业务收入 18,014.61 11,767.91 65.32% 8,759.12 48.62% 3,008.79 16.70% 营业收入 18,014.61 12,018.19 66.71% 9,001.44 49.97% 3,016.75 16.75% 2019 年 2019 年 2019 年 2019 年 2019 年 2019 年 2019 年度 项目 1-8 月 1-8 月 4-8 月 4-8 月 1-3 月 1-3 月 实际数 实际数 完成比 实际数 完成比 实际数 完成比 主营业务收入 18,038.82 12,231.48 67.81% 5,522.56 30.61% 6,708.92 37.19% 营业收入 19,064.42 12,333.35 64.69% 5,623.50 29.50% 6,709.85 35.20% 动保公司迁建改造项目正在有序进行当中,预计 2020 年 11 月中旬可以实现 新厂区的全面投产。如前文所述,动保公司现生产经营场地所能生产的产品范围 与动保公司迁建改造前一致,且维持了迁建改造前的生产能力水平,迁建改造对 动保公司 2020 年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尽管 2020 年 1-3 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动 保公司收入实现比率低于 2019 年同期,但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 1-8 月累计实现收入占全年预测数据的比重与 2019 年相近。综上,动保公司 2020 年收入预测具有可实现性。 动保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中旬实现新厂房的全面投产后,生产经营场地将得 到显著改善、生产效率将得到显著提高,长期业务稳定性和竞争力将得到提升, 有利于动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动保公司 2019 年年末获得华药集团增资 5,000 万元,财务结构、融资能力、业务拓展能力均得到提升。随着我国新冠疫 情和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控制,动保公司 2021 年收入水平预计能够恢复至 2018 年的水平,2021 年预测收入 20,078.61 万元与 2018 年实际收入 20,024.44 万元相 近。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动保公司收入增长率预计为 9.80%、9.19%和 3.11%,主要驱动于动保公司本次迁建改造和资本金增加带来的综合竞争实力增 加;2025、2026 年收入则维持 2024 年的水平。综上,动保公司 2021-2026 年收 入预测具有可实现性。 (七)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动保公司”之 15 “(十四)动保公司迁建改造进展”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八)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认为: 1、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新厂房生产线已完成改造并已交付动保公司,房 产证已经办理完毕。动保公司已取得新厂房的《兽药 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 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动保公司已为新厂房 申报了 67 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其中 61 个文号已经取得,剩余 6 个文号预 计 2020 年 10 月份取得;动保公司旧厂房拆除工作尚未启动。 2、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动保公司新厂房已经具备试生产条件,实现完全 投产尚需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方面的验收。动保公司预计 2020 年 11 月中旬可以在新厂房实现届时所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应兽药产品的完全投 产。 3、本次迁建改造过程中,动保公司对旧厂房中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相关的 部分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并转运安装至新厂房。由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工艺较为 简单,拆除完成后,动保公司通过生产设备的调配,在旧厂房恢复了饲料添加剂 的生产能力。目前,饲料添加剂业务板块生产正常进行。由于饲料添加剂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小,搬迁事项对饲料添加剂业务造成的生产中断不会对动保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4、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生产设备拆除和转运的过程中生产中断,现已经恢复 生产。2020 年年底前,动保公司仍可在原厂址生产的产品范围与动保公司迁建 改造前一致,且维持了迁建改造前的生产能力水平。 5、动保公司预计 2020 年 11 月中旬可以实现新厂房的全面投产,顺利实现 搬迁。动保公司 2020 年底前顺利实现搬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6、本次评估预测时,已经考虑了动保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下降的实际情 况,以及本次迁建改造的影响。尽管 2020 年 1-3 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动保公司 收入实现比率低于 2019 年同期,但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 1-8 月累计实现收入占全年预测数据的比重与 2019 年相近。动保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中旬实现新厂房的全面投产后,生产经营场地将得到显著改善、生产效率将得 到显著提高,长期业务稳定性和竞争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动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16 动保公司 2021-2026 年收入预测具有可实现性。 问题 5:申请文件显示,华药集团商标类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是 2006 年入账 并按 10 年摊销,2009 年 1 月 1 日将其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核算, 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华药集团商标类无形资产账面原值为 45,203.20 万元,累计摊销金额 10,924.11 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34,279.09 万元,评估 价值为 65,959.67 万元,增值率 92.42%(不含税)。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2009 年将其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2)上市公司自身是 否具有商标类无形资产以及目前计入的会计科目;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北系列 商标拟计入的会计科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性。3)同行业可比公司商标 资产计入的会计科目。4)请申请人结合华北系列商标前期的主要使用方、使用 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主体等品牌效应产生的原因,补充披露本次评估无形资产 增值率达 92.42%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2009 年将其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 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 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四、估计无形资产使用 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一)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且合 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 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 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 17 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 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比如,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 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 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通常应当考虑的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 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 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 等; 7、与企业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华药集团系非上市国有企业,2009 年以前实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 度》及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旧准则”),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 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内进行摊销,并且,如果未规定 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10 年,华药集团依据旧准则规定对所持有的商标类无 形资产采用了 10 年摊销期。 2009 年 1 月 1 日华药集团开始实施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新准则”),依据新准则对华北牌系列商标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 行了估计和判断,华北牌系列商标主要由上市公司及华药集团旗下企业使用,华 药集团拟长期使用、维护和无限续展华北牌系列商标,且续展无须付出大额成本, 合理预期在可预见的未来,华北牌系列商标均会使用并带给华药集团预期的经济 利益流入,因而将其认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华药集团 2009 年依据新准则将华北牌系列商标类无形类资产确 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具有合理性。 18 (二)上市公司自身是否具有商标类无形资产以及目前计入的会计科目;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北系列商标拟计入的会计科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性 1、上市公司自身是否具有商标类无形资产以及目前计入的会计科目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持有的商标类无形资产金额较小,原值 9.18 万元,累计摊销 6.60 万元,净值 2.58 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资产,认 定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 上市公司持有的该系列商标包括 9 个商标,其中 4 个商标用于异福酰胺片、 异福片、复方亚油酸钙片、腺苷钴胺片产品,其余 5 个商标为备用商标。2018 年至 2020 年 6 月,该系列商标涉及的所有产品均未生产,异福酰胺片、异福片 两个产品销售以前年度生产的库存商品合计形成收入 30.57 万元,生产和销售的 不确定性较大,无法确定在可预见的将来该产品及其商标均会长期使用并带给公 司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无法确定该系列商标有效期结束后是否会无限续展,因 而估计了其使用寿命,在估计使用寿命期间摊销。 2、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北系列商标拟计入的会计科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保 持一致性 上市公司有大量产品使用华北牌系列商标。本次交易完成后,合理预期在可 预见的未来,华北牌系列商标将会长期使用,商标有效期结束后会无限续展,拟 将其认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 上市公司自身具有的该系列 9 个商标权资产与华北牌系列商标资产,在可预 见的未来是否长期使用并带给上市公司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有效期结束后是否会无限续展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因而它们的估计使用寿命不 同,计入科目相同,摊销方法不同,不影响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商标资产计入的会计科目 同行业可比公司将商标资产计入的会计科目情况: 1、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使用寿命有限的商标权和使用寿命 不确定的商标权均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 相关会计政策描述: 19 “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发 生变更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此外,根据可获得的情况判断,有确凿证据表 明的无法合理估计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本集团拥有白云山商标、大神产品商标以及星群系列、中一系列、潘高寿系 列、陈李济系列、敬修堂系列、奇星系列、健之桥系列、国盈、健民、王老吉系 列等产品商标,本集团认为在可预见的将来该产品商标均会使用并带给本集团预 期的经济利益流入,故认定其使用寿命为不确定。” 2、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使用寿命有限的商标权和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商标权均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 相关会计政策描述: “无形资产按照其能为本集团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无法预见 其为本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各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下: 使用寿命 土地使用权 20-50 年 商标权 10 年 专利权 5-20 年 专有技术 权属企业的受益年限 软件使用权 2-10 年 药证 10 年 销售网络 权属企业的受益年限 特许经营权 权属企业的受益年限 本集团除上述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外,还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药证、商 标权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四)请申请人结合华北系列商标前期的主要使用方、使用广告宣传费用 的投入主体等品牌效应产生的原因,补充披露本次评估无形资产增值率达 92.42% 的合理性 1、华北牌系列商标前期的主要使用方、使用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主体等品 牌效应产生的原因 20 华北牌系列商标前期的主要使用方为华北制药、动保公司。华药集团负责华 北牌系列商标的日常维护。 华药集团前身华北制药厂是我国“一五”计划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1953 年 6 月开始筹建,1958 年 6 月建成投产,开创了我国大规模生产抗生素的历史, 为人类健康事业、民族制药工业发展和改变我国缺医少药局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华药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化学制药企业之一,秉承“人类健康至上,质量永 远第一”的企业宗旨,持续创新,稳健经营,逐步壮大,在国内和国际抗生素及 维生素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华药集团于 1979-1986 年间多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 奖,是国内医药行业第一个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的单位,在经营发展的过程 中,创立了华北牌系列商标,以“玉米塔”为直观形象的“华北”牌商标产品以 过硬的质量在医药市场上有着较为广泛的认知和良好的美誉度。1999 年,国家 商标局认定“华北”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入选《福布斯》中国最有价值五大 工业品牌之一。 华北牌系列商标的品牌效应历经 60 多年历史积累形成,后期广告宣传费用 投入较少:华药集团历史年度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很小;动保公司近两年多 以来没有发生广告宣传费用;华北制药广告宣传费用的发生额也很小。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华北制药广告费、宣传费两类费用各年 合计发生额分别为 11,758.81 万元、16,952.38 万元和 9,041.87 万元,主要由产品 及市场推广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和广告费构成。其中,产品及市场推广费各期发 生额分别为 11,162.91 万元、16,651.08 万元、8,911.11 万元;企业文化建设费(主 要是厂区宣传展板,标语制作费、文化展厅宣传费)各期发生额分别为 187.09 万元、135.01 万元、40.01 万元。产品及市场推广费主要与产品直接相关,企业 文化建设费与企业直接相关,与企业产品使用的商标相关度不高。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华北制药与商标相关的广告费各期发生额分别只有 407.60 万元、155.41 万元、86.17 万元。 2、华北牌系列商标增值率达 92.42%的合理性 华北牌系列商标账面原值为 2006 年成立债转股公司时评估价值形成。2008 年底以前按 10 年进行摊销,摊销余额形成现账面价值,金额较小。 21 华药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含华北制药)200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只有 412,623.38 万元,2019 年度华药集团及华北制药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 1,189,879.95 万元,增长幅度达到 188.37%。 1999 年国家商标局认定华药集团拥有的“华北”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还有吉赛欣、田可等 12 件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华北 牌系列商标产品在医药市场上有着较为广泛的认知和良好的美誉度。华北牌系列 商标的使用方是华北制药、动保公司,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中的许可费用法,以 华北制药、动保公司未来年度的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收入为基础进行预测, 预测基础合理,收入预测谨慎合理。华北制药、动保公司的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收取商标使用费的基数不断扩大,加之账面价值因前期摊销较低,导致增值率达 92.42%,具有合理性。 (五)补充披露 关于华药集团 2009 年将华北牌系列资产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的原因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自身具有商标类无形资产情况及计入会计科目、同行 业可比公司商标资产计入的会计科目等内容,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 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商标资产”之“(八)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部 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关于本次评估无形资产增值率达 92.42%的合理性,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 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商标资产”之“(九)本次评估无形资产增值 率达 92.42%的合理性”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认为: 1、华药集团系非上市国有企业,2009 年以前实施旧准则,旧准则规定无形 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内进行摊销, 并且,如果未规定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10 年,华药集团依据旧准则规定对 所持有的商标类无形资产采用了 10 年摊销期。2009 年 1 月 1 日华药集团开始实 施财政部于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依据新准则对 华北牌系列商标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了估计和判断,华北牌系列商标主要 由上市公司及华药集团旗下企业使用,华药集团拟长期使用、维护和无限续展华 22 北牌系列商标,且续展无须付出大额成本,合理预期在可预见的未来,华北牌系 列商标均会使用并带给公司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因而将其认定为使用寿命不确 定的无形资产。因此,华药集团 2009 年依据新准则将华北牌系列商标类无形类 资产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具有合理性。 2、上市公司自身具有商标类无形资产,包括 9 个商标,计入无形资产-商标 权科目,认定为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北牌系列商标拟 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认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上市公司自身 具有的商标权资产与华北牌系列商标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长期使用并带给 上市公司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有效期结束后是否会无限续展 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因而它们的估计使用寿命不同,计入科目相同,摊销方法 不同,不影响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3、同行业可比公司将商标资产计入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1)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使用寿命有限的商标权和使用寿 命不确定的商标权均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 (2)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使用寿命有限的商标权和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商标权均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 4、华北牌系列商标前期的主要使用方为华北制药、动保公司,华北牌系列 商标的品牌效应历经 60 多年历史积累形成,后期广告宣传费用投入较少。华北 牌系列商标账面原值为 2006 年成立债转股公司时评估价值形成。2008 年底以前 按 10 年进行摊销,摊销余额形成现账面价值,金额较小。华北牌系列商标产品 在医药市场上有着较为广泛的认知和良好的美誉度,华北制药、动保公司的营业 收入持续增长,收取商标使用费的基数不断扩大,因此华北牌系列商标的评估增 值幅度较大具有合理性。 问题 6: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华北系列商标资产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华北系列商标资产只选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是否符 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3 (一)华北系列商标资产只选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开 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要求 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订)、《公开 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规定,评估师对 2020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类无形资产和子公司股权项目 涉及的商标类无形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 3679-01 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即同时采用收益法和成 本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变, 资产评估报告经修订后重新出具。 商标资产评估因很难找到合适的可比案例,市场法较少使用,主要原因是商 标资产具有独特性,可比案例的获取较难,若保证交易的可比性,需要在使用商 标产品所属行业、产品范围、商标许可使用的相关限制条件(许可形式、许可费 收取、期限等)等方面一致或相接近,鉴于商标资产的独特性及市场交易信息获 取的限制,市场法不适用本次评估。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之“三、华北牌 系列商标资产的评估情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 评估师对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 3679-01 号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修订,补 充了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即同时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两种评估方法进 行评估,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变,资产评估报告经修 订后重新出具,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 问题 7:申请文件显示,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公司)、 动保公司均制定了稳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报告期内主要依据账龄组合计提 24 坏账准备。请你公司:1)具体补充披露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2)列表补充披露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 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具体补充披露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如下: 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 础确认损失准备。 爱诺公司、动保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 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 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爱诺公司、 动保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 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爱诺公司、动 保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 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爱诺公司、动保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 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假 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计量损失准备。 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 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 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 率计算利息收入。 25 ①对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爱诺公司、动保 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爱 诺公司、动保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 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组合 1 个别认定法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2 账龄分析法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参考历史信用 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按组合编制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当单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 时,爱诺公司、动保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划分为若 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个别认定法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账龄分析法组合 长期应收款组合 1 个别认定法组合 长期应收款组合 2 账龄分析法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参考历史 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按组合编制整个存续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③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将计提或转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 于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爱诺公司、动 保公司在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④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爱诺公司、动保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 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26 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对单项评估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基于其信用风 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组合名称 方法说明 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应收票据组合 特征的实际损失率极低的应收票据 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特征的实际损失率极低的应收款项,包括关联方应收款 个别认定法组合 项、中信保已投保应收账款、疾控中心等政府部门应收 款项、备用金、押金、保证金、代收代扣职工款项等 除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 账龄分析法组合 险特征的实际损失率极低的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应收 款项 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列示: 应收票据组合:结合历史违约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考虑前瞻性信息, 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0; 个别认定法组合:结合历史违约损失经验及目前经济状况、考虑前瞻性信息, 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0; 账龄分析法组合: 账龄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1 年以内(含 1 年) 5% 5% 1-2 年 10% 10% 2-3 年 30% 30% 3-4 年 60% 60% 4-5 年 80% 80% 5 年以上 100% 100% 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对预付账款参照应收账款确认损失准备的方法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二)列表补充披露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计提关联方 坏账准备的情形 1、爱诺公司 最近两年及一期末,爱诺公司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27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10.00 131.90 251.84 合计 10.00 131.90 251.84 报告期各期末,爱诺公司应收票据中不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的情形。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并 单独计提坏账准 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 但单独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分析法 其中:1 年以内 8,851.20 442.56 6,876.11 343.81 6,028.50 301.43 1-2 年 421.96 42.20 302.17 30.22 4.70 0.47 2-3 年 0.04 0.01 0.14 0.04 0.00 0.00 3-4 年 0.10 0.06 0.00 0.00 0.00 0.00 4-5 年 0.00 0.00 0.00 0.00 0.60 0.48 5 年以上 867.74 867.74 864.33 864.33 860.18 860.18 小计 10,141.04 1,352.57 8,042.75 1,238.39 6,893.98 1,162.55 个别认定法 其中:1、关联方 1.00 2:中信保已投保 应收账款 小计 1.00 合计 10,141.04 1,352.57 8,042.75 1,238.39 6,894.98 1,162.55 报告期各期末,爱诺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的情形,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1.00 万元,系应收上市公司子公司华北 制药河北华诺有限公司货款尾款,不存在回收风险,截至 2019 年末该款项已收 回。 28 (3)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 独计提坏账准备的 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 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的其他应收款 账龄分析法 其中:1 年以内 0.50 0.03 1.00 0.05 15.63 0.78 1-2 年 1.00 0.10 2-3 年 1.00 0.30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10.40 10.40 10.40 10.40 10.40 10.40 小计 11.90 10.52 11.40 10.45 27.03 11.48 个别认定法 其中:1、关联方 1,139.44 896.28 865.63 2:备用金、押金 4.00 1.00 2.50 小计 1,143.44 897.28 868.13 合计 1,155.34 10.52 908.68 10.45 895.16 11.48 报告期各期末,爱诺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不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的情形, 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见本回复之问题 18 之“(一)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 收回情况、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 (4)预付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1 年以内 1,592.94 79.65 684.51 34.23 1,361.79 65.59 1-2 年 145.05 14.50 101.75 10.18 85.20 8.52 2-3 年 20.19 6.06 50.48 15.14 20.12 6.04 3 年以上 32.76 24.12 30.97 22.43 20.41 16.71 合计 1,790.93 124.33 867.71 81.97 1,487.52 96.85 其中:关联方 50.00 29 报告期各期末,爱诺公司预付账款不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的情形,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关联方预付账款余额 50.00 万元,系预付华药集团子公司华北 制药集团华栾有限公司采购款,截至 2019 年末已经开票结算,不存在回收风险。 2、动保公司 最近两年及一期末,动保公司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580.00 274.25 合计 580.00 274.25 报告期各期末,动保公司应收票据中不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的情形。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并 单独计提坏账准 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 但单独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分析法 其中:1 年以内 7,239.54 361.98 6,298.94 314.95 6,547.84 327.39 1-2 年 21.32 2.13 97.43 9.74 43.31 4.33 2-3 年 23.65 7.10 12.38 3.71 12.44 3.73 3-4 年 9.26 5.56 10.97 6.58 14.21 8.52 4-5 年 7.40 5.92 14.21 11.37 7.52 6.02 5 年以上 247.14 247.14 247.39 247.39 239.87 239.87 小计 7,548.33 629.83 6,681.31 593.74 6,865.19 589.86 个别认定法 其中:1、关联方 0.51 0.51 0.51 2:中信保已投保 应收账款 30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小计 0.51 0.51 0.51 合计 7,548.84 629.83 6,681.82 593.74 6,865.70 589.86 报告期各期末,动保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的情形。最近 两年及一期末,对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 0.51 万元,系应收上市公司子公司深圳 华药南方制药有限公司货款尾款,不存在回收风险。 (3)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 独计提坏账准备的 其他应收款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 单独计提坏账准备 50.99 50.99 50.99 50.99 0.99 0.99 的其他应收款 账龄分析法 其中:1 年以内 97.96 4.90 83.94 4.20 101.21 5.06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0.69 0.69 0.69 0.69 0.69 0.69 小计 98.65 5.59 84.63 4.88 101.90 5.75 个别认定法 其中:1、关联方 692.81 50.00 2:备用金、押金 小计 692.81 50.00 合计 842.45 56.58 135.62 55.88 152.89 6.74 2019 年末及 2020 年 3 月末,动保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 备的情形,已在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列报和披露, 具体情况见本回复之问题 18 之“(一)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收回情况、 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 31 (4)预付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1 年以内 89.82 4.49 156.13 0.03 201.91 10.10 1-2 年 0.23 0.02 0.23 0.02 0.35 0.03 2-3 年 3 年以上 33.26 33.26 33.26 33.26 95.40 95.35 合计 123.31 37.78 189.63 33.32 297.66 105.48 其中:关联方 155.45 报告期各期末,动保公司预付账款不存在计提关联方坏账准备的情形,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关联方预付账款余额 155.45 万元,系预付上市公司动保迁建 新厂区往来款,该款项已于 2020 年 5 月收回,不存在回收风险。 (三)补充披露 1、关于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 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爱诺公司”之“(十三)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 处理”及“二、动保公司”之“(十三)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补充 披露; 2、关于爱诺公司、动保公司的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情况及关联方坏账准备计 提情况,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七、关联 方往来及关联方存款情况及合规性”之“(一)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收回情 况、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及“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 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一)爱诺公司”之“1、财务状况分析”之“(1) 资产结构分析”之“2)应收账款、3)预付款项、4)其他应收款”及“(二)动 保公司”之“1、财务状况分析”之“(1)资产结构分析”之“3)应收账款、4) 预付款项、5)其他应收款”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 32 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爱诺公司、动保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 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 认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款项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 爱诺公司、动保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 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2019 年末及 2020 年 3 月末,动保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存在计提关联方坏 账准备的情形,已在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中列报和 披露。除此之外,最近两年及一期末,爱诺公司、动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关联方 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之“七、关联方往来及关联方存款情况及合规性”之“(一)其他应收款的形成 原因、收回情况、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及“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 交易标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补充披露爱诺公司、动保公司的坏账准备具 体计提情况及关联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问题 8:申请文件显示,最近两年及一期,爱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国 外销售金额分别为 15,202.22 万元、14,541.99 万元及 3,406.74 万元,占当期主营 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40.34%、34.73%及 39.62%。爱诺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中, 出口销售须获得美国 FDA 和欧洲 COS 认证。请你公司:1)列表补充披露须获 得美国 FDA 和欧洲 COS 等国外相关资质认证产品情况、报告期产量、销售金 额及净利润,以及认证到期时间。2)到期后能否继续取得相关资质。3)补充 披露预测期爱诺公司国外销售和国内销售占比情况。4)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新 冠疫情对国外生产经营的影响,补充披露爱诺公司预测期营业收入的可实现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列表补充披露须获得美国 FDA 和欧洲 COS 等国外相关资质认证产 品情况、报告期产量、销售金额及净利润,以及认证到期时间 最近两年及一期,爱诺公司产生国外销售收入的出口产品为阿维菌素原料药 和伊维菌素原料药,其中出口的阿维菌素获得了美国 EPA 认证,伊维菌素获得 33 了美国 FDA 的 CGMP 认证和欧洲 COS 资质认证。 报告期内阿维菌素和伊维菌素产量、出口销量、销售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阿维菌素 伊维菌素 2018 年 180.27 36.97 报告期产量 2019 年 211.00 29.00 (吨) 2020 年 1-3 月 50.67 11.85 2018 年 130.14 32.01 报告期出口销 2019 年 147.26 17.27 量(吨) 2020 年 1-3 月 32.20 4.14 2018 年 9,439.25 5,739.58 出口销售金额 2019 年 11,445.21 3,078.91 (万元) 2020 年 1-3 月 2,521.41 690.92 2018 年 735.71 1,827.10 出口毛利润 2019 年 1,841.91 775.43 (万元) 2020 年 1-3 月 422.71 49.42 美国 FDA 的 CG 所需获得的认证资质 美国 EPA 认证 欧洲 COS 认证 MP 认证 无到期时间,无 认证到期时间 2021 年 4 月 特殊情况每 2-3 无到期时间 年现场检查一次 爱诺公司出口的阿维菌素原料药主要用于农药制剂的生产,其在美销售须获 得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认证,同时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爱尔兰等国家 进行了注册备案以获得在当地的销售许可。出口的伊维菌素原料药主要用于兽药 制剂的生产,其在美销售须获得美国 FDA 的 CGMP 认证,在欧盟国家销售须获 得欧洲 COS 认证。 EPA 认证每年续期一次,由爱诺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更新;根据 FDA 出 具的确认信,CGMP 认证长期有效,无到期时间,一般每 2-3 年 FDA 会现场检 查一次,无特殊情况爱诺公司可持续获得认证;COS 认证无到期时间,由爱诺 公司依据法规进行注册文件的年度更新,无特殊情况爱诺公司可持续获得认证。 (二)到期后能否继续取得相关资质 美国 FDA 的 CGMP 认证所需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生产经营符合 ICH 和 CGMP 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并维护国内兽药 GMP 资质,进行注册文件的年度 更新并通过 FDA 的现场检查与审核。 34 欧洲 COS 认证所需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生产经营符合 ICH 和 CGMP 等相关 法律法规,取得并维护国内兽药 GMP 资质,进行注册文件的年度更新;EPA 认 证每年续期一次,需要申请公司按照要求每年向 EPA 提交相应更新文件。 爱诺公司严格按照 ICH 及 CGMP 法规进行组织生产活动,维护国内兽药 GMP 资质,且依据法规进行注册文件的年度更新并通过 FDA 现场检查和审核, 按时完成 EPA 认证的年度续期更新工作,以维护资质的有效性。基于目前情况, 预计爱诺公司维持上述国际资质认证不存在障碍和难度。 (三)补充披露预测期爱诺公司国外销售和国内销售占比情况 爱诺公司未来年度预测期内国外销售和国内销售占比情况: 年度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稳定年期 国外销售占比 30.94% 28.99% 27.49% 26.26% 25.15% 25.15% 国内销售占比 69.06% 71.01% 72.51% 73.74% 74.85% 74.85%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注:预测期国外销售占比下降,主要系爱诺公司未来年度将重点发展国内的制剂业务, 而国外销售主要为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原药保持相对稳定,占比有所下降。 (四)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新冠疫情对国外生产经营的影响,补充披露爱 诺公司预测期营业收入的可实现性 爱诺公司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42,411.73 万元,2020 年度预测营业收 入 43,927.97 万元,2020 年度预测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为 1,516.23 万元,增幅为 3.58%。 新冠疫情对爱诺公司外贸的影响主要是国际运输渠道部分受阻,航班减少, 运输成本大幅上升。一季度公司国际贸易部积极与货代联系,趁国外疫情不是很 严重,完成了出口订单的交付。4-5 月,随着国外疫情迅速发展,航班和船期延 后,造成了部分订单延迟交货。但总体来看,爱诺公司的订单或合同均正常履约。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爱诺公司 2020 年 1-8 月实际经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预 2020 年 完成 2019 年 提高 提高 项目 测 1-8 月 比例 1-8 月 金额 比例 营业收入 43,927.97 31,297.72 71.25% 29,888.14 1,409.58 4.72% 主营业务收入 43,927.97 30,795.08 70.10% 29,553.38 1,241.70 4.20% 其中:国外销售收入 13,591.11 9,229.37 67.91% 8,707.75 521.61 5.99% 35 2020 年 1-8 月,爱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297.72 万元,占 2020 年度预测营 业收入的 71.25%;与 2019 年 1-8 月 29,888.14 万元同期相比,提高 1,409.58 万 元,预测提高幅度为 4.72%。从实际经营情况看,略好于预期。 2020 年 1-3 月,爱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825.68 万元,占全年预测收入的 20.09%(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8,597.98 万元,占全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的 19.57%); 2020 年 4-8 月,爱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472.04 万元,占全年预测营业收入的 51.16%(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2,197.10 万元,占全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的 50.5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 4-8 月与 1-3 月 相比,经营状况明显好转,预测营业收入的可实现性较高。爱诺公司在保持阿维 菌素、伊维菌素产品质量和市场优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 展需求量大、附加值较高、符合国内市场需求和国家环保政策的低毒、高效、无 残留的农药制剂。随着国内外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爱诺公司的发展速度将有 所提高,2021-2024 年收入增长率预计为 7.28%、6.01%、4.97%和 4.42%,主要 受益于农药制剂的比重不断提高。综上,爱诺公司 2021-2024 年收入预测具有可 实现性。 (五)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爱诺公司”之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6、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之“(3)出口 产品销售及相关资质认证情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认为: 1、爱诺公司严格按照 ICH 及 CGMP 法规进行组织生产活动,维护国内兽药 GMP 资质,且依据法规进行注册文件的年度更新并通过 FDA 现场检查和审核, 按时完成 EPA 认证的年度续期更新工作,以维护资质的有效性。基于目前情况, 预计爱诺公司维持上述国际资质认证不存在障碍和难度。 2、根据爱诺公司 2020 年 1-8 月实际经营情况,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 控制,预测期营业收入具有可实现性。 36 问题 9:申请文件显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动保公司第一 大客户,2018 年、2019 年以及 2020 年 1-3 月,销售占比分别为 57.90%、33.53%、 75.0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3 月销售占比大幅提高的原因及应对客户集中的相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3 月销售占比大幅提 高的原因及应对客户集中的相关措施 报告期内,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动保公司第一大客户,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3 月销售占比分别为 57.90%、33.53%及 75.04%。2020 年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开工延迟,物流运输受限,动保公司优先安排重 点客户的订单,进行专车配送,因此 2020 年 1-3 月动保公司对牧原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的销售占比大幅提高。随着国内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疫情对生产经营的 影响逐渐减弱,企业逐步复工复产,2020 年 4-6 月动保公司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的销售占比已下降至 39.08%。 为应对客户集中问题,动保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强化市场建设和拓展,进一步开发新产品和新客户,积极开发养殖集团 客户,通过扩大销量的方式降低单一养殖集团客户销售占比。 2、加强与除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现有客户的合作力度,寻找新的 销售合作模式,提高除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存续客户销售金额占比, 降低客户集中度。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动保公司”之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6、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之“(2)报告 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之“④报告期主要客户情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37 1、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0 年 1-3 月销售占比大幅提高 主要由于 2020 年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开工延迟,物流运输受限,动保 公司优先安排重点客户的订单,进行专车配送所致。随着国内新冠疫情的有效控 制,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逐渐减弱,企业逐步复工复产,2020 年 4-6 月动保公 司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占比已下降至 39.08%。 2、为应对客户集中问题,动保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强化市场建设和拓展,进一步开发新产品和新客户,积极开发养殖集 团客户,通过扩大销量的方式降低单一养殖集团客户销售占比; (2)加强与除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现有客户的合作力度,寻找新 的销售合作模式,提高除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存续客户销售金额占比, 降低客户集中度。 问题 10:申请文件显示,动保公司 2018 年、2019 年净利润呈下降趋势; 2020 年 1-3 月,动保公司实现净利润 172.51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2020 年上半年动保公司净利润实现情况。2)2019 年动保公司净利润下降的具体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20 年上半年动保公司净利润实现情况 根据动保公司 2020 年 1-6 月未经审计财务报表,2020 年上半年动保公司营 业收入及净利润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实现金额 2020 年全年预测金额 完成比例 营业收入 9,009.79 18,014.61 50.01% 净利润 383.42 487.61 78.63% 注:净利润为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020 年上半年,动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009.79 万元,完成全年预测营业 收入的 50.01%;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动保公司 2020 年主动进行产 品结构调整,加大了对高毛利产品的推广力度,高毛利散剂类、水针剂类产品收 38 入占比增加,2020 年上半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 383.42 万元,完成全年预测净利润的 78.63%。 根据 2020 年上半年动保公司已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同时根据兽药 行业秋冬季需求量较大的行业惯例,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预计 动保公司 2020 年全年能够实现预测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二)2019 年动保公司净利润下降的具体原因 2019 年,动保公司实现净利润 620.50 万元,相较 2018 年减少 243.29 万元, 降幅 28.17%,主要由于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动保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下降所 致。 2019 年,国内生猪养殖行业因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受到较大冲击,生猪存栏 量同比下降较多,养殖集团及规模养殖场因养殖集中受疫情影响较大,动保公司 来自养殖集团及规模养殖场客户的销售收入下降约 40%。为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动保公司主动调整客户结构,开发新的经销商客户,经销商及中小养殖户客户数 量及收入贡献均有所上升。在上述因素影响下,动保公司 2019 年整体营业收入 呈下降趋势,导致 2019 年实现净利润相较 2018 年有所下滑。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财务 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动保公司”之“2、盈利能力分析”进行了补充 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2020 年上半年动保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 383.42 万元,完成全年预测净利润的 78.63%。根据 2020 年上半年动保公 司已实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情况,同时根据兽药行业秋冬季需求量较大的行业惯 例,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预计动保公司 2020 年全年能够实现 预测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2、2019 年动保公司净利润下降主要由于 2019 年国内生猪养殖行业因非洲 猪瘟疫情影响受到较大冲击,生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较多,养殖集团及规模养殖场 39 因养殖集中受疫情影响较大,动保公司来自养殖集团及规模养殖场客户的销售收 入下降所致。 问题 11:申请文件显示,动保公司报告期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03.98%、 62.15%、64.9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2018 年动保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03.98%的 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18 年动保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03.98%的原因 最近两年及一期末,动保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4,634.90 13,111.24 16,519.69 负债总额 9,499.75 8,148.61 17,177.55 净资产总额 5,135.15 4,962.64 -657.86 资产负债率 64.91% 62.15% 103.98% 2018 年动保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03.98%,主要由于历史业务发展原因导致净 资产为负所致。从 2002 年设立至今,动保公司主要历经三个发展阶段: 2011 年以前,兽药行业下游产业养殖业集中度较低,与养殖业密切相关的 疾病治疗领域也不尽规范,药品价格与质量不能得到有效统一。兽药行业进入门 槛较低,兽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产能利用不 足、产品同质化严重以及假冒伪劣与生产经营使用不规范问题交织。动保公司虽 然产品质量较好,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美誉度,但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 低毛利水平的常规粉针产品上,公司在产品灵活度、定价等方面不具有市场竞争 优势,加之设立初期公司规模较小、富余人员较多,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公司盈 利能力较弱,从设立初期便逐年亏损,净资产负数逐年扩大。 2012 至 2015 年,国家对兽药行业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公 布实施规范了兽药产品的生产及使用,行业整体向质量型发展。同时随着国内养 殖水平逐渐提高,养殖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规模化、正规化养殖企业陆续出现, 与之相适应的兽药产品特别是粉剂、预混剂、中药散剂及饲料预混料产品的用量 40 逐步增长。动保公司把握政策及市场机遇,着重抓好产品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工 作,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支撑,产品结构从粉针产品开发销售的一元主体, 向以粉针产品为基础,粉散剂、预混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共同发展的多元方向 转型,公司规模不断提升,经营情况逐渐向好,逐步扭亏为盈,公司净资产负数 逐渐缩小。 2016 年至今,农业部发布《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 形成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名优、竞争力强的大型兽药生产企业,实现兽 药产业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兽药作为华药集团未来战略培育发展的重点板块得 到高度重视,华药集团从资金、技术及人员储备方面均给予动保公司大力支持。 动保公司的科研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新兽药从无到有再到多的跨越发展, 截至目前动保公司拥有 5 个国家新兽药证书,先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河北 省“科技小巨人”,并被授予“2017 年度河北省医药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奖”;产品组合不断丰富,技术含量不断提升,截至目前拥有 13 个剂型、100 余个产品文号。动保公司积极开拓市场的同时加快实施内部机制改革,减少富余 人员,提高生产效率,走上转型发展的快车道。动保公司生产经营状态稳定,净 资产为负的情况逐年好转,2018 年末净资产负数收窄至-657.86 万元。 综上所述,2018 年末动保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03.98%,主要由于历史业务发 展原因导致的净资产为负所致。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动保公司”之 “(六)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4、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2018 年末动保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03.98%,主要由于历史业务发展原因导致 的净资产为负所致。 问题 12:申请文件显示,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存货主要为农药原材料、在 产品及产成品。请申请人结合前述存货的保质期,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 回复: (一)爱诺公司存货保质期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情况 爱诺公司的原料、原药和制剂的保质期一般为 2 年。经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及 实施盘点程序,未发现爱诺公司的存货存在超出质保期的情况。 审计过程中对于存货的跌价,均已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存货跌价的测试, 对存在减值的存货计提了跌价准备。 爱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具体程序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①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 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金额;②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当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 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时按照成本计量;当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 于成本时,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 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③持有待售的材料等,可变现净值为市场售 价。 报告期各期末,爱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已经充分计提,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原材料 2,361.94 2,461.16 1,188.77 在产品 1,235.04 1,761.07 2,202.44 库存商品 4,652.94 11.22 3,989.11 4,156.60 10.24 合计 8,249.92 11.22 8,211.35 7,547.81 10.24 (二)动保公司存货保质期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情况 动保公司主要原料保质期 2-3 年,主要制剂产品保质期 2 年。经询问企业相 关人员及实施盘点程序,未发现动保公司的存货超出质保期且跌价准备计提不充 分的情况。 42 审计过程中对于存货的跌价,均已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存货跌价的测试, 对存在减值的存货计提了跌价准备。 动保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具体程序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①产成品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 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金额;②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当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 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时按照成本计量;当材料价格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 于成本时,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 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③持有待售的材料等,可变现净值为市场售 价。 报告期各期末,动保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已经充分计提,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原材料 709.63 97.66 858.25 97.66 487.01 97.66 在产品 733.52 62.68 1,006.32 62.68 803.85 62.68 库存商品 2,172.73 389.90 1,486.39 359.57 5,303.28 359.57 合计 3,615.88 550.24 3,350.96 519.91 6,594.14 519.91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财务 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一)爱诺公司”之“1、财务状况分析”之“(1)资 产结构分析”之“5)存货”进行了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交易标的财务 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动保公司”之“1、财务状况分析”之“(1)资 产结构分析”之“6)存货”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43 1、经询问企业相关人员及实施盘点程序,未发现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存在 存货超出质保期且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2、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于存货的跌价,均已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存 货跌价的测试,对存在减值的存货计提了跌价,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 13:申请文件显示,动保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期限自 2018 年至 2020 年。预计本周期到期后仍可获得两期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自 2021 年至 2026 年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不能持续获得对净利润的 影响及对评估价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不能持续获得对净利润的影响及对评估 价值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 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 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 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 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 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动保公司近几年通过持续研发,取得加米霉素、加米霉素注射液、注射用阿 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等新兽药证书,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目前正在积极研发 44 其他新兽药,如芪青可溶性粉等;对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兽用药物及制剂,属于《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第二类“生物与新医药”中的第(七)项“农业生物技术” 中的第 2 小项“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动保公司从事研发和相 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量 62 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 20%;动保公司 本次评估预测中,明确预测期内(2020-2026 年)研发投入比例为 3%~4.3%,符 合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综上所述,动保公司未来几个年度内基本具备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 条件,获得两期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较高。 如果动保公司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不能持续获得,则 2021 年起所 得税率调整为 25%,盈利预测数据相应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利润总额 374.11 802.77 978.38 1,176.40 1,305.98 1,291.06 1,281.79 减:所得税 31.10 174.99 216.37 263.29 294.72 290.99 288.68 净利润 343.01 627.78 762.00 913.11 1,011.25 1,000.06 993.11 评估报告中预测的净利润 343.01 697.78 848.55 1,018.43 1,129.14 1,116.46 1,108.58 净利润差额 0.00 -70.00 -86.55 -105.32 -117.89 -116.40 -115.47 净利润差异率 0.00% -10.03% -10.20% -10.34% -10.44% -10.43% -10.42% 折现率 12.15%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12.00% 评估报告中采用折现率 12.15% 12.15% 12.15% 12.15% 12.15% 12.15% 12.15% 折现率差额 0.00%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在假设未来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测算评估价值为 7,107.54 万元,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 7,450.39 万元相比,影响金额为-342.85 万元, 比例为-4.60%,差异较小。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之“二、动保公 司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七)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不能持续获得对净利润 的影响及对评估价值的影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 45 1、动保公司未来几个年度内基本具备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条件, 不能获得两期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风险较小。 2、经测算,动保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不能持续获得对净利润及评 估价值影响较小。 问题 14:申请文件显示,评估基准日后,华药集团与动保公司签订了第 5692278、12005658 和 1312728 号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华药集团与华维公司签订了第 36674485 号 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第 5692278、12005658 和 1312728 号商标是否包括 在本次交易范围内,如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商标使用费是否续缴。2)华药集 团与华维公司签订的第 36674485 号商标是否包括在本次交易范围内,如包括, 本次交易完成后,后续商标使用费的归属。3)目前华药集团是否就本次交易的 华北系列商标与其他主体签署使用合同,如有,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商标使 用费的归属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第 5692278、12005658 和 1312728 号商标是否包括在本次交易范围内, 如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商标使用费是否续缴 第 5692278、12005658 和 1312728 号商标在本次的交易范围,属于 63 项许 可使用商标的范畴。根据华药集团、华北制药及动保公司书面确认,自上述商标 变更至华北制药名下之日起华药集团与动保公司将解除就上述商标签署的《商标 许可使用合同》;自上述商标变更至华北制药名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华北制 药及动保公司将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由华北制药将上述商标许可给 动保公司使用,动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北制药支付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 的具体标准参照本次交易前华药集团与动保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 定的标准执行。本次交易中,采用收益法评估动保公司权益价值时已经考虑了相 关商标使用费的影响。动保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的当期损益也将考虑相关商标使 用费的影响。 46 (二)华药集团与华维公司签订的第 36674485 号商标是否包括在本次交易 范围内,如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后续商标使用费的归属 第 36674485 号商标在本次的交易范围,属于 63 项许可使用商标的范畴。根 据华药集团、华北制药及华维公司书面确认,自上述商标变更至华北制药名下之 日起华药集团与华维公司将解除就上述商标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自上 述商标变更至华北制药名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华北制药及华维公司将签订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由华北制药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华维公司使用,华维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北制药支付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标准参照本次 交易前华药集团与华维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目前华药集团是否就本次交易的华北系列商标与其他主体签署使用 合同,如有,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商标使用费的归属及合理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药集团分别与其下属子公司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 动保公司、华北制药集团维灵保健品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及其下属子公司河北华 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河北华维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 华维兰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 河北华诺有限公司、华北制药河北莱欣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 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华药国际医药有 限公司、深圳华药南方制药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威可 达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许可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华药集 团将 63 项商标(以下简称“许可商标”)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华药集团未与华 药集团及华北制药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华药集团、华北制药及被许可方书面确认,自许可商标变更至华北制药 名下之日起华药集团与被许可方解除届时正在履行的全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自许可商标变更至华北制药名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华北制药及除华北制药之 外的被许可方将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由华北制药将许可商标许可给 除华北制药外的被许可方使用,除华北制药外的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北制 药支付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标准参照本次交易前华药集团与被许可使 用方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47 (四)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之“三、华北牌 系列商标资产的评估情况”之“(六)评估或估值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 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影响”补充披露上述回复(一)和回复(二) 内容;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商标资产” 之“(四)商标资产许可使用”部分补充披露上述回复(三)内容。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认为: 1、第 5692278、12005658 和 1312728 号商标在本次的交易范围,属于 63 项许可使用商标的范畴。本次交易完成后,动保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华北制药支付 商标使用费。 2、第 36674485 号商标在本次的交易范围,属于 63 项许可使用商标的范畴。 华维公司为华北制药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华维公司将按照约定向华北 制药支付商标使用费。 3、华药集团未与华药集团及华北制药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签署《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华药集团、华北制药及被许可方书面确认,自许可商标 变更至华北制药名下之日起,华北制药及除华北制药之外的被许可方将签订《商 标许可使用合同》,除华北制药外的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北制药支付许可 使用费。 问题 15:申请文件显示,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华北系列商标资产本次收 益法评估折现率分别为 11.18%、12.15%、10.34%。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折 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 值、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 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 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 值、 特定风险系数等)取值依据及合理性 48 1、爱诺公司和动保公司股权评估的折现率 本次评估中采用的无风险收益率为 3.1365%:系根据 Wind 资讯获取评估基 准日 10 年期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为 3.1365%; 市场期望报酬率为 10.2565%,为无风险报酬率 3.1365%与市场风险溢价 7.12% 之和。市场风险溢价是对于一个充分风险分散的市场投资组合,投资者所要求的 高 于 无 风 险 利 率 的 回 报 率 , 本 次 采 用 的 市 场 风 险 溢 价 7.12% 数 据 来 源 于 Damodaran 网站,系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得出: 市场风险溢价=成熟股票市场的基本补偿额+国家风险补偿额 式中:成熟股票市场的基本补偿额取 1928-2019 年美国股票与国债的算术平 均收益差 6.43%;国家风险补偿额取 0.69%。 则:MRP=6.43%+0.69%=7.12% 无财务杠杆的 β 值:爱诺公司为 0.9460,动保公司为 1.0286,均为首先根据 沪深 A 股同类上市公司的有财务杠杆的 β 值计算出各公司无财务杠杆的β 值, 然后得出该类无财务杠杆的平均 β 值。 特定风险系数:爱诺公司为 1.50%,动保公司为 2.00%,均为在分析公司的 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风险及对策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结合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历史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内部 控制等情形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综合确定。爱诺公司选取的特定风险系数低于动 保公司,主要是因为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相比,规模相对较大;动保公司容易受 到养殖行业动物疫情的影响,就此方面,爱诺公司生产经营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 另外,动保公司的迁建改造工作尚未完成。 2、商标评估的折现率 本次商标资产评估的折现率由无风险报酬率与风险报酬率加和得出,无风险 报酬率取 3.1365%,与前述的爱诺公司、动保公司的无风险报酬率相同;风险报 酬率取值 7.20%,由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综合分析得出, 其中,市场风险取 3.50%,资金风险取 1.50%,管理风险取 1.20%,技术风险取 1.00%。 49 影响风险报酬率的因素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管理风险和技 术风险。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和目前评估惯例,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在 0%-10%之间。其中政策风险因评估假设保持目前政策不变,故政策风险可以排 除;主要分析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容量风险、市场现有竞争风险、市场潜在竞争风险。使用 华北牌系列商标的产品涉及化学药、生物药、健康消费品等,治疗领域涵盖抗感 染药物、心脑血管药物、肾病及免疫调节类药物、肿瘤治疗药物、维生素及健康 消费品、兽药等,青霉素系列、头孢系列产品品种齐全,覆盖了原料药到制剂的 大部分品种,形成了从发酵原料到半合成原料药再到制剂的完整产品链。被许可 使用单位(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华北制药、动保公司近些年来在竞争中规模不断 扩大,产品市场虽然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但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存在较大的市场 风险。市场容量风险、市场现有竞争风险、市场潜在竞争风险权重分别取 40%、 30%、30%,使用华北牌系列商标的产品所处市场容量较大、竞争比较激烈、潜 在竞争相对较好,分值分别取 20%、60%、30%,综合分析市场风险取值 3.50%。 资金风险包括融资固定资产风险和流动资金风险,被许可使用单位大部分生 产经营稳定,部分单位存在新建项目需要资金投入;商标被许可使用单位华北制 药 2019 年末、2020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9.67%、72.19%,流动比率分 别为 0.77、0.88,动保公司 2019 年末、2020 年 8 月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2.15%、 64.54%,流动比率分别为 1.46、1.49,因此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融资固定资产 风险、流动资金风险权重分别取 50%、50%,商标被许可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 已完成、流动比率偏低,分值分别取 10%、20%,综合分析资金风险取值 1.50%。 管理风险包括销售服务风险、质量管理风险、商标维护风险、技术开发风险, 被许可使用单位要持续发展,加强企业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目前面临一 定的管理风险。销售服务风险、质量管理风险、商标维护风险、技术开发风险权 重分别取 30%、20%、30%、20%,鉴于商标被许可使用单位销售服务网络完善、 质量管理和商标维护良好、技术开发有序进行,分值分别取 10%、10%、10%、 20%,综合分析管理风险取值 1.2%。 技术风险包括技术转化风险、技术替代风险、技术权利风险、技术整合风险, 华药集团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多种多样,多为成熟的抗生素、维生素、兽药等类 产品,已经进行完善的工业化生产、产权完整,被许可使用单位研发能力较强, 50 相关产品相对较为成熟,但仍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技术转化风险、技术替代风 险、技术权利风险、技术整合风险权重分别取 30%、30%、20%、20%,使用华 北牌系列商标的产品技术转化风险、技术替代风险、技术权利风险、技术整合风 险总体较低,技术替代风险、技术整合风险相对偏高,分值分别取 5%、15%、 5%、15%,综合分析技术风险取值 1.0%。 (二)结合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情况,补充披露折现率取值的合理性 市场上可比交易折现率的情况: 特定 无风险报 风险 债务 评估基 可比交易 标的企业 折现率 β值 风险 备注 酬率 报酬率 成本 准日 系数 华北制药 2019.12. 爱诺公司 11.18% 3.1365% 7.20% 0.9460 1.50% 5.16% WACC (600812) 31 WACC,2019-20 2019.04. 海利尔 11.89% 4.01% 6.62% 0.8663 3% 4.35% 20 年,15%所 30 (603639)收购 凯源祥化 得税率 青岛凯源祥化 工 WACC,2021 年 工 100%股权 2019.04. 11.80% 4.01% 6.62% 0.8552 3% 4.35% 后,25%所得税 30 率 扬农化工 中化作物 10% 3.88% 7.12% 0.809 1.50% 4.35% 2018.07. WACC (600486)重大 31 资产购买暨关 2018.07. WACC 农研公司 10.2% 3.88% 7.12% 0.809 0.70% 4.90% 联交易 31 利民股份 (002734)重大 威远资产 2018.09. 11.86% 3.78% 6.55% 0.8281 3% 5.88% WACC 资产购买暨关 组 30 联交易 2017 年 12 月为 11.19%/ 2017.11. 恒隆作物 11.19%,之后 亚邦股份 11.08% 30 年度为 11.08% (603188)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 2017 年 12 月、 暨关联交易 11.13%/ 2017.11. 2018 年为 金囤农化 11.02% 30 11.13%,之后 年度为 11.02% 华北制药 2019.12. 动保公司 12.15% 3.1365% 7.20% 1.0286 2% WACC (600812) 31 天康生物 (002100)发行 2014.05. 股份吸收合并 天康控股 11.88% 4.3027% 6.70% 0.8151 2.18% 6.28% WACC 31 天康控股暨关 联交易 瑞普生物 (30011)拟收 购广州市华南 华南农大 2015.03. 14.15% 4.24% 8.21% 6.08% 5.10% WACC 农大生物药品 生物药品 31 有限公司 65.02%股权 利民股份 威远资产 11.86% 3.78% 6.55% 0.8281 3% 5.88% 2018.09. WACC 51 特定 无风险报 风险 债务 评估基 可比交易 标的企业 折现率 β值 风险 备注 酬率 报酬率 成本 准日 系数 (002734)重大 组 30 资产购买暨关 联交易 折现率=无风 华北制药 2019.12. 商标 10.34% 3.1365% 7.20% 险报酬率+风 (600812) 31 险报酬率 通过选取可比 白云山 对象计算平均 2018.06. (600332)重大 商标 12.52% 3.97% 5.63% 无形资产回报 30 资产购买 率作为委估无 形资产折现率 广州药业 (600332)换股 折现率 re=无 吸收合并白云 10.3324 2011.12. 风险报酬率 rf 山 A(000522)、 商标 14.5% 4.0755% % 31 +风险报酬率 发行股份购买 rr 资产暨关联交 易 注 1:利民股份收购的威远资产组同时包括农药业务和兽药业务; 注 2:白云山(600332)重大资产购买中商标评估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ri=(WACC-Wc×rc-Wf×rf) ÷Wi 其中:Wc:为营运资产(资金)占股权和有息债权合计值比例;Wf:为固定资产(资金)占股权和 有息债权合计值比例 Wi:为无形资产(资金)占股权和有息债权合计值比例 rc:为投资营运资产(资金) 期望回报率;rf:为投资固定资产(资金)期望回报率;ri:为投资无形资产(资金)期望回报率。 注 3:广州药业(600332)换股吸收合并白云山 A(00052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折现率 re=无风险报酬率 rf+风险报酬率 rr,无风险报酬率 rf,选取待偿期限为 30 年的国债收益率,为 4.0755%; 风险报酬率 rr 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估测,为 10.3324%。 1、从以上可比交易可以看出,爱诺公司和动保公司本次评估所采用的折现 率与可比交易所采用的折现率接近,剔除无风险报酬率大幅度降低因素外,折现 率略高于可比交易(生产疫苗的华南农大生物药品除外)。 2、商标采用折现率较可比交易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 (1)无风险报酬率低,本次评估基准日,无风险报酬率比两项可比交易分 别低出 0.8335%、0.9390%,导致本次所采用的折现率偏低; (2)华药集团实际收取商标使用费比例较低,并没有全额收取,本次评估 所采用收取比例仅为 44.40%。具体如下: 根据华药集团与被许可使用单位(包括华北制药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按内部流通产品销售收入的 0.5%,对外销售收入的 2%计取许可商 标使用费,遇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华药国际是定额收取,每年 30 万元] 华北制药年度报告中公告华药集团商标许可方式和许可范围为:许可方式: 华药集团普通许可华北制药及其下属公司使用许可商标;许可范围:华北制药及 52 其下属公司;许可期限:华药集团承诺保证华北制药及其下属公司可基于自身业 务或产品开展之需要持续使用许可商标。 许可商标使用费:经华药集团和华北制药协商,双方按照公开、公平、公允 的原则,除了商标证号 118698“华北”牌商标为华药集团无偿许可给华北制药 (仅限华北制药母公司,不含其分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使用之外,华药集团每年 对华北制药及其下属公司收取的许可商标使用费不高于如下标准:对华药集团内 部的销售按照年销售收入的 0.5%收取,对华药集团外部的销售按照 2%进行收取。 一个商品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商标的不重复计算费用。 最近两年(2018-2019 年度)收取比率分别为 45.02%和 43.86%,不包括华 药国际的收取比例分别为 45.17%和 43.66%。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时未来年度预 测按照近两年的平均比例 44.40%确定。按此收取比例计算,内部流通产品销售 收入按 0.222%(0.5%×44.40%)、对外销售收入按 0.888%(2%×44.40%)收取许 可商标使用费,低于同类公司的比例,如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率 2019 年后为 2.5%(之前为 2.1%),广药集团对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比例为 80%(之 前为 53%)。 (3)本次商标评估,主要是基于华北制药及其分子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产 品未来年度的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的,随着华北制药各项搬迁改造逐步完成,生 产经营步入稳定发展的状态,销售收入逐步上升。本次预测中 2020 -2024 年计取 商标使用费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是-4.75%、7.77%、5.02%、5.90%、6.55%, 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原则,风险相对较低。 折现率主要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组成,因不同的商标资产预期收益 的实现方式不同,能够取得的收益不同,折现率的计算方法也存在差异,选取可 比交易进行折现率的对比,其可比性仍较低。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华药集团实际收取商标使用费的比例低于约定比例, 有高比例收取的权利。评估选取较低的折现率具有合理性。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之“一、爱诺公 司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方法介绍”之“2、收益法”之“(2)收益法 评估计算与分析过程”之“13)折现率的确定”、“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 53 情况”之“二、动保公司股权的评估情况”之“(三)评估方法介绍”之“2、收 益法”之“(2)收益法评估计算与分析过程”之“13)折现率的确定”、“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及定价情况”之“三、华北牌系列商标资产的评估情况”之“(三) 评估方法介绍”之“2、收益法”之“(2)收益法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之“1) 评估过程”之“⑥折现率的确定”部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 1、折现率相关参数(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期望报酬率、β 值、特定风险系 数等)通过 Wind 资讯、Damodaran 网站数据分析得出或通过多因素分析得出, 取值具有合理性。 2、爱诺公司、动保公司股权评估采用的折现率与市场可比交易折现率接近, 商标评估折现率相对较低是因为商标使用费的收取比例较低,参考市场可比交易 折现率情况,折现率取值具有合理性。 问题 1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合同的履 行是否存在障碍,是否会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2)收益法评 估预测中是否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对业绩承诺的影响和交易作价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包括:具体 影响面,停工及开工复工程度,日常订单或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障碍,是否会 对全年经营业绩情况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1、爱诺公司 (1)新冠疫情对当前爱诺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新冠疫情导致爱诺公司复工延迟,对主要客户、供应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爱诺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交付均受到延迟复工和交通管制的影响,导 致开工不足,运输渠道部分受阻,但总体上疫情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不重大,具体 54 情况如下: ①采购方面:受疫情期间交通管制及上游供应商延期复工的影响,原、辅材 料的交货及价格受到了不利影响,尤其是部分依赖外部进口品种,如高氯原药受 印度中间体供应不足而采购受限。但总体来看,爱诺公司与主要的供应商保持着 良好的合作关系,且 2019 年末,对核心原材料的储备较充足,新冠疫情未对原 料供应造成严重影响。 ②生产方面:受新冠疫情工厂人流限制和乡镇道路管制影响,企业生产工人 缺乏,存在开工不足的情况。原药方面,为减少人员聚集,合理安排生产,2020 年一季度原药产能利用率 90.2%,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制剂方面,生产操作工人 复工延迟,导致农药制剂产品备货不足。疫情期间,公司严格要求员工佩戴口罩, 每日进行两次消毒,检测两次体温,员工中未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对生产的影 响有限。2020 年 3 月以来,爱诺公司生产逐步恢复正常水平。 ③销售方面: 国内:受新冠疫情影响,爱诺公司产品产量受限,部分产品出现断货,对农 药季节性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新冠疫情期间对人员流动的管控,导致业务 人员难以按照原定计划出差,对市场的拓展开发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国外:2020 年一季度,国外疫情尚处于平稳期,爱诺公司复工复产后积极 与货运代理商联系,完成出口订单的交付。2020 年 4 月以来,国外疫情呈现爆 发态势,国际运输渠道部分受阻,部分订单延迟交货。 ④日常订单或合同的履行能力:新冠疫情主要导致部分产品交付延迟、运输 成本上升,但爱诺公司的订单或合同均正常履约。 ⑤经营效益方面:随着爱诺公司 2018-2019 年环保投入增加,爱诺公司于 2019 年末正式进入环保正向清单,打破了环保停限产局面,生产经营进入良性 发展状态,摊薄了固定成本,提升了产品获利能力。此外,政府出具了减免社保 缴费等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疫情给爱诺公司经营效益带来的冲击。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爱诺公司 2020 年 1-8 月实现营业收入 31,297.72 万元, 完成 2020 年度预测的 71.25%,实现净利润 1,731.03 万元,完成 2020 年度预测 的 66.02%。 综上所述,新冠疫情预计不会对爱诺公司 2020 年全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 55 利影响。 (2)新冠疫情对全年生产经营的影响预期 ①国内农药制剂市场 受新冠疫情影响,农产品消费量萎缩,同时农民经济来源受限,对农产品投 入积极性下降。随着国家一系列确保农业生产稳定的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地, 2020 年下半年农业生产预计可以恢复正常,蔬菜和粮食生产形势向好,农药制 剂产品销售将逐步企稳。 ②国外原药市场 爱诺公司农兽药原料药产品主要销往欧美市场。目前,国外疫情仍处于较为 严峻态势,部分国外客户工厂关闭或减产,员工居家办公,产品销售受到较大影 响。为了缓解新冠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爱诺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密切关注各 国贸易、出入境政策及各航空公司、船运企业运营变化;根据疫情形势和市场变 化,调整国内/国际市场产品推广方案和销售策略;整理现有客户订单,合理确 定产品交货及运输安排;与国际市场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力保主体客户平稳销售。 2、动保公司 (1)新冠疫情对动保公司近期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①采购方面 2020 年 2 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货物运输物流中断以及部分供应商无 法按时复工,部分原材料、包材不能及时入库;2020 年 3 月以来,随着生产厂 家陆续复工,采购逐步恢复正常。 ②生产方面 动保公司生产车间原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复工,受新冠疫情影响,复工时 间相应推迟。根据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动保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陆续复工。疫情导致生产车间停工停产约一周时间,后期通过加 班生产,2020 年 3 月以来基本达到去年同期生产水平。 ③销售方面 2020 年 2 月,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货物运输物流中断、部分经销商和养 56 殖集团客户无法正常运营,动保公司销售及回款受到影响;2020 年 3 月以来, 随着新冠疫情的好转和控制,经销商客户和养殖集团恢复正常运营,据农业农村 部监测,自从 3 月份生猪产销秩序基本恢复,生猪产能加快恢复。二三季度主要 生产指标向好,生猪产能加快恢复,新生仔猪数量继续增长。动保公司销量稳步 提高。 综上所述,新冠疫情对动保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基本已消除。 (2)新冠疫情对动保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动保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的采购、生产、销售均受到 不同程度影响,一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有所降低。但 3 月份以来 随着全国疫情状况的好转和控制,动保公司的生产销售均基本恢复正常,根据未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动保公司 2020 年 1-8 月实现营业收入 12,018.19 万元,完成 2020 年度预测的 66.71%,实现净利润 481.55 万元,完成 2020 年度预测的 102.33%。 总体而言,预计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 新冠疫情不会对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二)收益法评估预测中是否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对业绩承诺的影响和交易 作价的影响 1、爱诺公司 爱诺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42,411.73 万元,2020 年度预测营业收入 43,927.97 万元,2020 年度预测增长为 1,516.23 万元,增长幅度为 3.58%。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爱诺公司 2020 年 1-8 月实际经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预 2020 年 完成 2019 年 同比增 项目 增幅 测 1-8 月 比例 1-8 月 长额 营业收入 43,927.97 31,297.72 71.25% 29,888.14 1,409.58 4.72% 主营业务收入 43,927.97 30,795.08 70.10% 29,553.38 1,241.70 4.20% 其中:国外销售收入 13,591.11 9,229.37 67.91% 8,707.75 521.61 5.99% 利润总额 3,000.01 2,036.51 67.88% 1,697.19 339.31 19.99% 净利润 2,621.99 1,731.03 66.02% 1,459.59 271.44 18.60% 2020 年 1-8 月,爱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297.72 万元,占 2020 年度预测营 业收入的 71.25%;与 2019 年 1-8 月(29,888.14 万元)相比,同比增长 1,409.58 57 万元,增幅为 4.72%。从实际经营情况看,略好于预期。 2020 年 1-3 月,爱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825.68 万元,占全年预测收入的 20.09%(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8,597.98 万元,占全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的 19.57%); 2020 年 4-8 月,爱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472.04 万元,占全年预测营业收入的 51.16%(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22,197.10 万元,占全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的 50.53%)。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 4-8 月与 1-3 月 相比,经营状况明显好转,预测营业收入的可实现性较高。 2020 年 1-8 月,爱诺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036.51 万元,占 2020 年度预测利 润总额的 67.88%;与 2019 年 1-8 月(1,697.19 万元)相比,同比增长 339.31 万 元,增幅为 19.99%。2020 年 1-8 月,爱诺公司实现净利润 1,731.03 万元,占 2020 年度预测净利润的 66.02%;与 2019 年 1-8 月(1,459.59 万元)相比,同比增长 271.44 万元,增幅为 18.60%。从实际经营情况看,2020 年 1-8 月经营成果好于 上年,与预测基本持平。 2、动保公司 动保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19,064.42 万元,2020 年度预测营业收入 18,014.61 万元,2020 年度预测降低 1,049.81 万元,预测降低幅度为 5.51%。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动保公司 2020 年 1-8 月实际经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20 年 2019 年 同比 项目 完成比例 增幅 度预测 1-8 月 1-8 月 增长额 营业收入 18,014.61 12,018.19 66.71% 12,333.35 -315.16 -2.56% 主营业务收入 18,014.61 11,767.91 65.32% 12,231.48 -463.57 -3.79% 利润总额 544.22 566.52 104.10% 564.89 1.63 0.29% 净利润 470.60 481.55 102.33% 420.39 61.16 14.55% 2020 年 1-8 月,动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018.19 万元,占 2020 年度预测营 业收入的 66.71%;与 2019 年 1-8 月(12,333.35 万元)相比,同比下降 315.16 万元,降幅为 2.56%。从实际经营情况看,2020 年 1-8 月与预测情况基本持平。 2020 年 1-3 月,动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016.75 万元,占全年预测收入的 16.75%(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008.79 万元,占全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的 16.70%); 2020 年 4-8 月,动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001.44 万元,占全年预测营业收入的 58 49.97%(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8,759.12 万元,占全年预测主营营业收入的 48.6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2020 年 4-8 月与 2020 年 1-3 月相比,明显好转。随着迁建改造工作的陆续完成,国内新冠疫情逐步得 到有效控制,预测营业收入可以实现。 2020 年 1-8 月,动保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566.52 万元,占 2020 年度预测利润 总额的 104.10%;与 2019 年 1-8 月(564.89 万元)相比,同比增长 1.63 万元, 增幅为 0.29%。2020 年 1-8 月,动保公司实现净利润 481.55 万元,占 2020 年度 预测净利润的 102.33%;与 2019 年 1-8 月(420.39 万元)相比,同比增长 61.16 万元,增幅为 14.55%。从实际经营情况看,2020 年 1-8 月经营成果好于上年水 平和预测水平。 综上所述,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了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生产 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的影响和交易作价的影响。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六、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业绩 影响分析”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内,随着疫情防控形 势的逐步好转,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逐步恢复至正常水平。本次新冠疫 情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2、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中,已充分考虑了新冠疫情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的影响和交易作价的影响。 问题 17:申请文件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爱诺公司存在为华药集 团提供担保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担保;如 是,说明是否属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及是 否履行相应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59 (一)标的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担保;如是,说明是否属于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及是否履行相应程序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爱诺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主债权发 担保 序号 担保权人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合同编号 (万元) 生期间 方式 冀中能源集团财 爱诺 2019 年保字第 2019.7.23- 1 华药集团 6,000 保证 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19071832 号 2020.7.22 冀中能源集团财 爱诺 2019 年保字第 2019.8.14- 2 华药集团 2,500 保证 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19081435 号 2020.8.13 本次交易申报前,华药集团已偿还上述借款,爱诺公司上述保证责任已解除。 根据爱诺公司及动保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爱诺公司及动保公 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包括关联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的 情形。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爱诺公司”之 “(四)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2、 对外担保情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包 括关联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的情形。 问题 18:申请文件显示, 1)截至报告期末,爱诺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 1,144.82 万元,主要为往来款及内部拆借款,其中,内部拆借款项余额为 865.63 万元、坏账准备 10.52 万元。2)动保公司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其 他应收款为 742.81 万元。3)截至报告期末,爱诺公司及动保公司均在冀中能源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存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形 成原因、收回情况、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2)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中心 60 均有存贷款的原因,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关系。3)冀中能源集团、华药集团 是否对标的公司的资金存放、往来有统一存放或类似的管理政策,如有,本次 交易完成后相关政策的后续安排。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是否仍在财务 公司及结算中心存款。5)上述其他应收款、关联方存款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标的公司的资金占用。6)未来上市公司防控资金被占用、转移或设 定担保等以及发生财务风险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7)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收回情况、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 1、爱诺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爱诺公司其他应收款按关联方关系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关联方关系 账面价值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关联方 1,139.44 98.62% 0.00 0.00% 1,139.44 非关联方 15.90 1.38% 10.52 100.00% 5.38 合计 1,155.34 100.00% 10.52 100.00% 1,144.82 (1)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爱诺公司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余额 占期末余额比例 1 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 865.63 74.92% 2 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215.58 18.66% 3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8.23 5.04% 合计 1,139.44 98.62% 61 1)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爱诺公司对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 865.63 万元,系因历史原因产生的内部拆借款,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将上述内部拆借款全额归还爱诺公司。 2)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爱诺公司对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其他应 收款余额 215.58 万元,为爱诺公司向其提供供电服务应收的转供动力费,系正 常业务往来。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向爱诺公司支 付上述款项。 3)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爱诺公司对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应收款余 额 58.23 万元,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主要系根据人社部发[2020]11 号文有关新 冠疫情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免规定华药集团应退回的社会保险费以 及因历史原因导致的华药集团应退回的福利费,华药集团已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及 2020 年 6 月将上述款项退还爱诺公司。 (2)对非关联方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爱诺公司对非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5.90 万 元,主要为员工备用金、押金及保证金等。除 4.00 万元员工备用金按个别认定 法未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余对非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均已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 准备。 2、动保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动保公司其他应收款按关联方关系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关联方关系 账面价值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关联方 742.81 88.17% 50.00 88.37% 692.81 非关联方 99.64 11.83% 6.58 11.63% 93.06 合计 842.45 100.00% 56.58 100.00% 785.87 62 (1)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动保公司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余额 占期末余额比例 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剂分厂 692.81 82.24% 2 华北制药集团健康驿站有限责任公司 50.00 5.94% 合计 742.81 88.17% 1)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剂分厂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动保公司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剂分厂其他应 收款余额 692.81 万元,系动保公司向其垫付迁建改造款所致。根据协议约定,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剂分厂已于 2020 年 5 月将上述垫付迁建改造款全额 归还动保公司。 2)华北制药集团健康驿站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动保公司对华北制药集团健康驿站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健康驿站”)其他应收款余额 50.00 万元,系因历史原因产生的内部往 来款。健康驿站是动保公司母公司华药集团的子公司,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市中院”)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冀 01 破 1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健康驿站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该公司 已经注销。 健康驿站设立时,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冀 天华验字(2006)第 11056 号)确认股东华药集团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健康 驿站破产清算时,历经破产申请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与确认、法院宣 告破产、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办理注销登记等流程,程序合法完备。根据经法院裁定的《华北制药集团健康驿 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健康驿站对外债权尚不 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在健康驿 站破产清算程序实施过程中石家庄市中院的相关裁定未体现股东华药集团存在 出资不到位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健康 驿站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动保公司无法通过要求华药集团对健康驿站的相关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实现上述债权。 63 有鉴于此,动保公司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 50 万元减值准备,本次重组中 资产评估机构使用资产基础法对动保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时,该等债权亦 全额计提评估风险损失,评估价值为 0。动保公司对健康驿站的其他应收款将按 照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2)对非关联方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动保公司对非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99.64 万 元,主要为押金等,均已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二)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中心均有存贷款的原因,财务公司与结 算中心的关系 1、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关系 (1)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8 月 18 日,前身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3]245 号)批准成立的华北制药集团 财务公司。2009 年,依据冀国资字[2009]84 号文件要求,冀中能源集团对华药 集团实施了战略重组,并收购其持有财务公司的股权;同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银监冀局复[2009]283 号)核准,华北制药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亿元,其中,冀中能源集团持 股比例为 45%;冀中股份持股比例为 35%;华北制药持股比例为 20%。 财务公司现持有 L0029H213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对成员 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 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 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 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2)结算中心基本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0 年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 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 64 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 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 河北省国资委于 2012 年 6 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 导意见》(冀国资[2012]5 号)要求推进资金的集约化管理,加强账户管理,杜绝 资金体外循环,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应积极申请建立统一的财务公司,其他资金 流量较大的企业也要积极探索通过内部结算中心或委托银行对资金进行集中管 理的模式。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 资金成本,华药集团于 2011 年设立结算中心(又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 华药集团下属非上市子公司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结算中心属于内部资金管理 机构,负责办理内部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等资金业务。 (3)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关系 财务公司系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并运行的法人单位,为 冀中能源集团旗下成员单位提供各类经许可的金融服务。结算中心系冀中能源集 团的全资子公司华药集团财务部下设内部机构。两者独立运行,不存在股权联系, 亦不存在管理控制关系。 2、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中心均有存贷款的原因 (1)标的公司在结算中心存款的原因 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在华药集团结算中心无贷款余额, 存款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标的公司 占同期末 占同期末 占同期末 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 余额比重 余额比重 余额比重 爱诺公司 5,339.49 88.88% 7,934.39 89.58% 1,998.56 36.70% 动保公司 1,135.75 49.55% 1,134.89 58.64% 729.87 40.09% 华药集团统筹安排包括标的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子公司将部分资金存放于华 药集团结算中心,系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 65 规范(试行)》的规定,基于保证国有企业资金安全的角度而建立的内部资金管 控体系。 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标的公司存放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已全 部转入标的公司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2)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原因 ①存款业务 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标的公司 占同期末 占同期末 占同期末 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 余额比重 余额比重 余额比重 爱诺公司 629.65 10.48% 885.72 10.00% 2,520.79 46.30% 动保公司 1,154.36 50.36% 798.47 41.26% 490.79 26.96%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分为两类:第一类,标的公司直 接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形成的存款(以下简称“第一类存款”);第二类,标 的公司加入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现金管理协议》,财务公司在合作银行 开立同业账户,同业账户基于标的公司设立二级账户,标的公司在合作银行的存 款账户与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同业账户的二级账户实现联动形成的存款(以下简 称“第二类存款”)。 单位:万元 第一类 第二类 标的公司 期末 合计数 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 2020 年 3 月末 1.64 628.01 629.65 爱诺公司 2019 年末 0.83 884.89 885.72 2018 年末 10.45 2,510.33 2,520.79 2020 年 3 月末 0.00 1,154.36 1,154.36 动保公司 2019 年末 0.00 798.47 798.47 2018 年末 0.00 490.79 490.79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爱诺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629.65 万元,动保公 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合计 1,154.36 万元,均为活期存款,存款利率为 0.42%, 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0.35%。 66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已退出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 《现金管理协议》等资金集中管理约束性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在上 市公司的统一监管约束下自主决策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 截至 2020 年 9 月 13 日,爱诺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420.88 万元,动 保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204.35 万元,均为第一类存款。其中,动保公司 定期存款余额为 1,100.00 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存款利率为 1.59%,高于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1.10%,除此之外,标的公司爱诺公司与 动保公司在财务公司其余存放款项均为活期存款,存款利率为 0.42%,高于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0.35%。 ②贷款业务 报告期末,标的公司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占同期末 占同期末 占同期末 标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 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 金融机构 贷款余额 借款余额 贷款余额 借款余额 贷款余额 借款余额 比重 比重 比重 爱诺公司 2,000.00 25.00% 2,000.00 25.00% 2,000.00 54.05% 动保公司 - - - - - -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爱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 2,000.00 万元,贷 款期限为一年期(2019/5/9 至 2020/5/8),贷款利率 4.79%,低于同期爱诺公司在 光大银行一年期(2019/5/10 至 2020/5/9)贷款利率 5.66%、交通银行一年期 (2019/6/6 至 2020/6/5)贷款利率 5.00%、沧州银行一年期(2019/6/26 至 2020/6/25) 贷款利率 5.00%。 2020 年 5 月,爱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已到期偿还,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爱诺公司在财务公司无贷款余额。 ③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原因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冀中能源集团及下属成员单位投资设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办理冀中能源集团成员单位间内部结算、吸收成员 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等业务。 67 标的公司爱诺公司、动保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并结合外部复杂多变的市场 环境等因素,为保障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应对生产经营相关计划外的支出需做 好充足的资金准备,由此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标的公司遵循稳健增值、支取便利的原则,将部分日常资 金存放至财务公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存款利率。 在第一类存款模式下,标的公司可自由支取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的存放资金; 在第二类存款模式下,标的公司对资金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资金使用不 存在限制,不存在财务公司干预资金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标的公司不能按照自 身需求正常使用资金的情形。 同时,标的公司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资金需求独立地与银行、财务公司等金 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爱诺公司从财务公司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手续流程 更为简便、借款安排更为灵活,另可享受一定的优惠贷款利率。 因此,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及借入资金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冀中能源集团、华药集团是否对标的公司的资金存放、往来有统一 存放或类似的管理政策,如有,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政策的后续安排 1、结算中心 2011 年 6 月,华药集团印发《财务共享中心实施方案》,探索加强华药集团 内部资金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性存款按规定期间转入共享 服务中心指定账户。 根据华药集团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在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中心 存贷款事宜的说明》,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标的公司存放在结 算中心的资金已全部转入标的公司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截至说明签署日,标的 公司在结算中心无存款余额,亦无贷款余额。自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 理至本次交易完成前,华药集团将不再允许或要求标的公司在结算中心存放或借 入款项。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华北制药的全资子公司,不 再属于华药集团内部单位,华药集团不会再允许或要求标的公司在结算中心存放 或借入款项。 因此,华药集团有关利用结算中心实现内部非上市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 不再适用于标的公司。 68 2、财务公司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沉淀,防范资金风险,冀中能源集团制定了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 理、分级管控、以收定支、统筹安排、预算控制、强化监督”的原则;财务公司 负责集团公司资金归集、调剂、监督管理等工作,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 单位以一二级银行账户联动等模式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不改变集 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根据冀中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贷款事宜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前,冀中能源集团协助标的公司完成退出财 务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现金管理协议》及其他类似资金集中管理的约束性文 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资金管理纳入上市公司统一规范,标的公司与财 务公司的业务往来遵照上市公司现有规范、承诺及其他约束性文件,在上市公司 的监管约束下自主决策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事宜,冀中能源集团不会干预标的公司 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已退出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 《现金管理协议》等资金集中管理约束性文件。 因此,冀中能源集团有关通过财务公司实现内部非上市单位资金集中管理的 政策不再适用于标的公司。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是否仍在财务公司及结算中心存款 1、结算中心 根据华药集团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在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中心 存贷款事宜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华北制药的全 资子公司,不再属于华药集团内部单位,华药集团不会再允许或要求标的公司在 结算中心存放或借入款项。 2、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监会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冀中能源集团旗 下成员单位存款。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款项,可以便利内部结算,有利于提 高资金利用效率。 69 根据冀中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贷款事宜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资金管理纳入上市公司统一规 范,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遵照上市公司现有规范、承诺及其他约束性 文件,在上市公司的监管约束下自主决策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事宜,冀中能源集团 不会干预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 (五)上述其他应收款、关联方存款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标 的公司的资金占用 1、其他应收款 (1)爱诺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爱诺公司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分别为对华北制药 华盈有限公司 865.63 万元的应收内部拆借款、对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 公司 215.58 万元的应收转供动力费、对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8.23 万元应 收退回社会保险费及福利费等。 其中,爱诺公司对华北制药华盈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及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项属 于经营性资金往来。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爱诺公司已全额收回 上述款项。 (2)动保公司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动保公司对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分别为对华北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剂分厂 692.81 万元的应收代垫迁建改造款、对华北制药集团 健康驿站有限责任公司 50.00 万元的应收内部往来款。 其中,动保公司对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制剂分厂应收款项属于经营性资 金往来,已于 2020 年 5 月全额收回;对健康驿站应收款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鉴于健康驿站经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已注销,且动保公司已于 2019 年末对 上述债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动保公司对健康驿站的其他应收款将按照相关规定 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综上所述,报告期末,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上述非经营性资金 70 往来情形已得到消除。截至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日,爱诺公司与动 保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情形。 2、关联方存款 (1)结算中心 华药集团统筹安排包括标的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子公司将部分资金存放于华 药集团结算中心,系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 规范(试行)》的规定,基于保证国有企业资金安全的角度而建立的内部资金管 控体系。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标的公司存放在结算中心的资金 已全部转入标的公司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截至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 理日,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情形。 (2)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吸收集团成员单 位存款。报告期初至今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实收资本、资本充 足率等资产负债比例均符合《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发生过支付困 难的情况。 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均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标的 公司遵循稳健增值、支取便利的原则,将部分日常资金存放至财务公司,具有合 理性。 在第一类存款模式下,标的公司可自由支取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的存放资金; 在第二类存款模式下,标的公司对资金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资金使用不 存在限制,不存在财务公司干预资金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标的公司不能按照自 身需求正常使用资金的情形。 因此,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款项不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标的公 司资金占用的情形。 根据冀中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贷款事宜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前,冀中能源集团协助标的公司完成退出财 务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现金管理协议》及其他类似资金集中管理的约束性文 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资金管理纳入上市公司统一规范,标的公司与财 71 务公司的业务往来遵照上市公司现有规范、承诺及其他约束性文件,在上市公司 的监管约束下自主决策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事宜,冀中能源集团不会干预标的公司 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已退出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 《现金管理协议》等资金集中管理约束性文件。 (六)未来上市公司防控资金被占用、转移或设定担保等以及发生财务风 险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华北制药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为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 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华北制药制定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冀中能源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冀中能源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等规范文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方式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定期检查财务公司经营资质;关注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定期审阅财务公 司审计报告;财务公司触发存款风险处置预案情形时,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 组启动应急预案,了解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必要时要求财务公司 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2012 年 4 月,冀中能源集团向华北制药出具了《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金融业务 相关事宜的承诺》,承诺华北制药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业务 将继续由华北制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进行自主 决策,冀中能源集团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相关决策。 2012 年 5 月,华北制药对与财务公司存贷款作出安排:华北制药承诺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贷款余额,具体指“公司承诺在 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日均贷款余额”。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爱诺公司、动保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标的公司爱诺公司、动保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将遵照上市公司现有规范。 综上所述,华北制药已建立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该等措施具 体可执行,具备充分性和有效性。 72 (七)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 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 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 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 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已 得到解决,不存在被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 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相关规定。 (八)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七、关联方往 来及关联方存款情况及合规性”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七、关 联方往来及关联方存款情况及合规性”中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 因、收回情况、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 2、财务公司系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并运行的法人单位。 结算中心系冀中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药集团财务部下设内部机构。两者独立 运行,不存在股权联系,亦不存在管理控制关系。 华药集团统筹安排包括标的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子公司将部分资金存放于华 药集团结算中心,系基于保证国有企业资金安全的角度而建立的内部资金管控体 系。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标的公司存放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已全 部转入标的公司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主要系考虑提 73 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安排更为灵活,享受一定的优惠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具有 合理性。 3、根据华药集团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药集团不会再允许或要 求标的公司在结算中心存放或借入款项;根据冀中能源集团出具的说明,本次交 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资金管理纳入上市公司统一规范,在上市公司的监管约束下 自主决策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事宜,冀中能源集团不会干预标的公司与财务公司的 业务往来。 4、报告期末,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的情形。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形已得到消除。截至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日,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情形。 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标的公司存放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已全 部转入标的公司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截至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日, 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情形。 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主要系考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安排更为灵 活,享受一定的优惠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 款项不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标的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核查意见出 具日,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已退出财务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的《现金管理协议》 等资金集中管理约束性文件。根据冀中能源集团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资金管理纳入上市公司统一规范,在上市公司的监管约束下自主决策在 财务公司存贷款事宜。 5、华北制药已建立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该等措施具体可执行, 具备充分性和有效性。 6、本次交易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拟购买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 题已得到解决,不存在被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 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相关规定。 74 问题 19: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药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进一步增加。 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华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 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前华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 《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 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 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 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本次交易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直 接持有上市公司 21.60%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药集团和控股子公司冀中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持有其 44.48%的股份,以下简称“冀中股份”) 分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5.73%、15.33%股份,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2.66%股份,为上市公司、华药集团及冀中股份共同的控股股东;河北省国 资委持有冀中能源集团 100%股权,为上市公司、华药集团及冀中股份共同的实 际控制人。据此,冀中能源集团及冀中股份系华药集团之一致行动人。 为明确华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安排,华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股份分别出具了《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华药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及冀中股份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 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但向华药集团、冀中能源集 团及冀中股份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2、华药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及冀中股份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 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75 3、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华药集团、 冀中能源集团及冀中股份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综上,本次交易前华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符 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相关规定。 (二)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五、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 要承诺”之“(三)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前华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符合《证 券法》第七十五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相关规定。 问题 20:申请文件显示,1)截至目前,爱诺公司另有 4 项房屋建筑物,建 筑面积合计 600.65 平方米。2)上述房屋由爱诺公司与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 司等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将上述房屋分别计入各自固定资产。 3)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爱诺公司无法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4)爱诺公司 委托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上述房屋目前由河 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房产未 办理权属证明的原因及后续办理安排。2)上述房屋是否存在不能办理房产证或 被拆除的风险、对爱诺公司污水处理的潜在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原因及后续办理安排 根据爱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爱诺公司上述 4 项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合 计 600.65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房产 建筑面积(平 他项 序号 座落 建筑名称 证号 方米) 权利 76 房产 建筑面积(平 他项 序号 座落 建筑名称 证号 方米) 权利 1 无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18 号 环保警卫室 20.00 无 2 无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18 号 好氧提升泵房 90.00 无 3 无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18 号 污泥脱水机房 195.95 无 4 无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18 号 综合厂房 294.70 无 合计 - - - 600.65 - 上述房屋系爱诺公司与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 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奥奇德药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将上 述房屋分别计入各自固定资产。由于上述房屋建设过程中未办理报建手续,因此 目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二)上述房屋是否存在不能办理房产证或被拆除的风险、对爱诺公司污 水处理的潜在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爱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房屋目前由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 限公司实际使用,未用于爱诺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该等房屋存在的权属瑕疵不 会对爱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 4 项房屋中环保警卫室不涉 及污水处理,其它 3 项建筑因污水处理工艺调整目前暂时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上 述 4 处房产一旦拆除,不影响爱诺公司的污水处理。 对于上述房屋建筑物中存在的瑕疵情况,华药集团已出具承诺: “就爱诺公司账上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本公司承诺如存在爱诺公司因相 关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公司承诺 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因此导致爱诺公司资产减损或业务开展受到不利影响, 本公司承诺将协助或促使爱诺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爱诺公司因此造成 的支出和经济损失,若采取相关措施后,相关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仍无法避免, 则本公司将按照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在爱诺公司的持股比例对爱诺公司予以补 偿。” 综上,上述 4 项房屋因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存在被拆除的风险,根据爱诺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 限公司书面确认,该等房屋一旦拆除不会对爱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污水处理 77 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针对上述房屋建筑物中存在的瑕疵华药集团已经出具承诺。 据此,上述房屋建筑物中存在的瑕疵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爱诺公司” 之“(四)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之 “(3)爱诺公司账上的其他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资产”部分进行了补充 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上述 4 项房屋因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存在被 拆除的风险,根据爱诺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河北华药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书面确认,该等房屋一旦拆除不会对爱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污水处理产生不 利影响。同时,针对上述房屋建筑物中存在的瑕疵华药集团已经出具承诺。据此, 上述房屋建筑物中存在的瑕疵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 21: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爱诺公司最近三年的安全生产支出及环保 支出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相关行政罚款等。2)结合爱诺公司及动保公司的主 营业务,补充披露两公司在安全生产及环保方面支出差异较大的原因。请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爱诺公司最近三年的安全生产支出及环保支出的主要内容, 是否涉及相关行政罚款等 最近三年,爱诺公司与安全生产相关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安全生产支出 330.23 343.39 312.50 其中安全生产支出的主要明细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安全生产支出明细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78 安全生产支出明细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维护更新费用 161.52 185.69 173.40 安全部门人工费 73.28 73.17 74.58 劳动保护费 28.98 18.86 21.38 安全标准化咨询、考评;消防验收等费用 17.17 3.84 1.05 防暑降温费 16.23 16.05 11.00 服务费 11.53 15.19 15.07 安全部门领用原材料 8.44 9.03 5.11 防护用品费用 5.09 14.25 8.95 其他 7.99 7.31 1.96 合计 330.23 343.39 312.50 爱诺公司最近 3 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安全管理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有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相关行政罚款。 最近三年,爱诺公司与环境保护相关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环保支出 1,529.75 869.73 944.07 环保支出的主要明细内容有: 单位:万元 环保支出明细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危废处置费 926.16 348.12 380.30 环保运行费 162.20 281.00 306.92 环保部门动力费 130.31 51.45 54.70 环保部门人工费 103.8 56.47 63.56 环保部门折旧 62.56 63.12 57.10 检测费 55.61 25.38 18.13 环保劳务费 32.12 2.94 3.06 环保服务费 29.13 25.85 35.23 环保部门领用原材料 15.89 12.88 16.45 其他 11.97 2.52 8.62 合计 1,529.75 869.73 944.07 2017 年 12 月 22 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 字[2017]A176 号),查明 2017 年 11 月 18 日,爱诺公司正常生产,合成车间进行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进行密闭,挥发性有机废气经窗户排向环境, 79 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对爱诺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 20 万元的决定。2017 年 12 月 27 日,爱诺公司缴纳了上 述罚款。除此以外,爱诺公司不存在其他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并交纳罚款的 情形。 上述环保支出明细中不包含该 20 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二)结合爱诺公司及动保公司的主营业务,补充披露两公司在安全生产 及环保方面支出差异较大的原因 爱诺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生产和销售农兽药及新型肥料,所属行业为化学 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化学农药制造(C2631)”,其主营业务涉及农兽药 原料药的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风险相对较高,所需要的安全环保设施、人员和 资金投入较多;动保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生产和销售兽药制剂,所属行业为医 药制造业中的“兽用药品制造业(C2750)”,其主营业务为制剂生产,不生产原 料药,公司产品所需原辅材料无危险性,且不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构成重大危险 源,所需的安全、环保人员及投入较少。此外,在生产工艺上,动保公司生产工 艺为直接分装或配料混合分装,不涉及任何化工工艺,生产设备中无反应釜、反 应罐等,且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也非常少。因此,动保公司在安全生产及环 保方面支出与爱诺公司差异较大。 (三)补充披露 1、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爱诺公司” 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8、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之“(1)安全 生产相关情况”之“②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2)环境保护 相关情况”之“④环境保护相关费用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部分补充披露了爱诺 公司安全支出及环保支出明细情况。 2、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其他事项” 之“(一)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在安全生产及环保方面支出差异较大的原因”部 分补充披露了爱诺公司与动保公司在安全生产及环保方面支出差异较大的原因。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80 1、爱诺公司最近三年安全生产支出主要由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维护更新费 用及安全部分人工费构成。爱诺公司最近 3 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安全管理 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有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相 关行政罚款。 2、爱诺公司最近三年环保支出主要由危废处置费、环保运行费及环保部门 动力费构成。2017 年 12 月 22 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字[2017]A176 号),查明 2017 年 11 月 18 日,爱诺公司正常生产,合成 车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进行密闭,挥发性有机废气经窗户 排向环境,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对爱诺公司上述环 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 20 万元的决定。2017 年 12 月 27 日,爱诺公 司缴纳了上述罚款。爱诺公司最近三年环保支出明细中不包含该 20 万元行政处 罚罚款。除此以外,爱诺公司不存在其他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并交纳罚款的 情形。 3、爱诺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农兽药原料药的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风险相对 较高,所需要的安全环保设施、人员和资金投入较多;动保公司主营业务为制剂 生产,不生产原料药,公司产品所需原辅材料无危险性,且不使用危险化学品, 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所需的安全、环保人员及投入较少。此外,在生产工艺上, 动保公司生产工艺为直接分装或配料混合分装,不涉及任何化工工艺,生产设备 中无反应釜、反应罐等,且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也非常少。因此,动保公司 在安全生产及环保方面支出与爱诺公司差异较大。 问题 22: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前,爱诺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华北 制药河北华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 成后,爱诺公司、动保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爱诺公司与上市公 司旗下华诺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况将得到消除。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后,冀中能源及华药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业务与上市公司是否还存在同业竞 争,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如相关企业存在同业竞争,请完善 并补充披露收购人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承诺。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81 回复: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国资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冀中能源集团,冀中能源集团是河北省国资委下属 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以煤炭为主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冀中能源集团经营范 围为:能源行业投资;批发、零售业(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 事经营)、焦炭销售、设备租赁、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经营 的商品除外);以下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和销售、制造业、 电力、热力生产及供应、建筑业、仓储业、煤炭科研、设计和矿井建设、其他化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服务业、住宿、餐饮;国有资产经营。 3、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华药集团持有上市公 司 15.73%股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药集团经营范围为:对制药行业的投资 与管理;制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讯器材(不 含无线及移动电话、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 、建材、工艺 礼品、化妆品、橡塑制品、机械设备、焦炭、铁矿石、铁精粉、化工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饲料、其他农副产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纸及纸制品(国家 规定禁止的和需经前置审批的除外)、纺织品、五金、机械配件的销售;工业用 淀粉、淀粉糖、玉米油、玉米浆、蛋白粉、豆粉、油饼、饼粕(以上限工业原料 用)的销售;化肥批发;制药技术的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仓储(法律、法规规定 需审批的除外);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 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有房屋出租;集团内部职工技能培训服务; 旅游服务;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以下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百货、烟、酒的 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计生 用品(以上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上市公司设立时,华药集团已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为资本金投入至上市 公司。 82 (二)同业竞争情况 1、上市公司和冀中能源集团之间的物流贸易同业竞争情况 (1)2010 年开始,上市公司大力发展石化(聚氯乙烯)、钢铁、焦炭、医 药等物流贸易业务;并于 2011 年 11 月起停止钢铁、焦炭、煤炭、聚氯乙烯的物 流贸易业务,主要发展医药物流贸易及与医药产业链相关的其他产品的物流贸易。 (2)冀中能源集团主要从事焦炭、煤炭、有色金属等业务及能源物流。冀 中能源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从事物流贸易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主要为一级子公 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华通 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三级子公司河北 金牛物流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分公司等。 (3)冀中能源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从事物流贸易业务的公司除 2010 年、 2011 年在焦炭、钢铁、聚氯乙烯物流贸易领域与上市公司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 业务的情形外,冀中能源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经营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部分“(三)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承诺履 行情况”之“2、(4)华北制药出具的承诺”所述)。冀中能源集团已经出具书 面说明,冀中能源集团及其所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自 2010 年以来从事 的物流贸易业务主要为焦炭、煤炭、有色金属、钢铁、聚氯乙烯,未从事医药物 流贸易及与医药产业链相关的其他产品的物流贸易。冀中能源集团在物流贸易业 务方面与华北制药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上市公司和冀中能源集团之间的医药业务同业竞争情况 (1)冀中能源集团及华药集团控制的企业中(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除外), 主要从事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包括保健品、农兽药)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股权控制情况 主营业务 华北制药集团华栾有 冀中能源集团通过华药集团 生产、销售原料药(于2016 1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1,146万元 持有100%股权 年11月停产至今) 栾公司”) 冀中能源集团通过华药集团 2 爱诺公司 6,660.56万元 持有51%股权,上市公司持 生产、销售农药和兽药 有49%股权 冀中能源集团通过华药集团 华北制药集团维灵保 持有75%股权,美国维灵生 3 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68万美元 生产、销售保健品 物医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称“维灵公司”) 25%股权 83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股权控制情况 主营业务 冀中能源集团通过华药集团 4 动保公司 7,000万元 生产、销售兽药 持有100%股权 华北制药集团华泰药 冀中能源集团通过华药集团 停产(仅限于清理债权债 5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3,434万元 持有100%股权 务) “华泰药业”) 冀中能源集团通过华药集团 华北制药集团大药房 6 1,000万元 持有60%股权,上市公司持 药品终端零售 有限公司 有40%股权 河北金兴制药有限公 冀中能源集团通过冀中能源 7 司(以下简称“金兴制 550万元 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销售药品 药”) 持有100%股权 华北制药集团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药品的终端零售;华泰药业目前处于停产 状态,经营范围仅限于清理债权债务,亦不存在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并于2020 年8月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华栾公司因环保原因自 2016年停产至今,已经没有实际业务运营;爱诺公司及动保公司本次交易后将会 变更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华北制药集团大药房有限公司、华泰药业、华 栾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爱诺公 司及动保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将得以解决。 根据维灵公司的书面说明,维灵公司目前已无实际生产业务,维灵公司目前 通过保健食品文号委托加工收取技术服务费维持运营。因此,维灵公司和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金兴制药书面说明,金兴制药的经营范围为“片剂、散剂、硬胶囊剂、 颗粒剂、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糖果的生 产、销售;房屋租赁;批发零售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食品、日用杂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兴制药在经营范 围上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存在类似或重合的情形。金兴制药主要 产品为复方鸡内金片及小儿复方鸡内金散,为中成药制剂,与华北制药的产品存 在显著不同。2019年、2020年1-6月,金兴制药除复方鸡内金片、小儿复方鸡内 金散外其他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1,153.95万元和317.42万元,收入规模很 小、市场影响力弱。同时,最近一年及一期,复方鸡内金片、小儿复方鸡内金散 占金兴制药总销售收入比例均超过60%。 金兴制药的前身河北金兴制药厂成立于 1973 年,自建厂以来一直从事药品 的产品和业务工作,已有较长历史。在冀中能源集团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84 之前,即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1993 年,根据邢市体改字〔1993〕 第 32 号《关于邢台矿务局兼并原邢台地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批复》,河北金兴 制药厂作为邢台地区肉类联合加工厂所属单位,由国资委划转至邢台矿务局(后 更名为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矿集团”))。2006 年,邢 矿集团由河北省国资委划转至金牛能源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前身)。 冀中能源集团与金兴制药间管理层级较多,且冀中能源集团作为邢矿集团相 关企业及业务的管理机构,仅对分管范围内的有关企业进行国有股权管理,以实 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不介入下属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与金兴制药均拥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的 决策各自完全独立。在冀中能源集团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后,金兴制药仍 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经营,不存在违背市场化原则干扰或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 的情形,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金兴制药注册资本为 1,007.49 万元,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金 兴制药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006.90 万元、3,014.72 万元和 1,356.78 万元, 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0.24 万元、58.25 万元和 48.60 万元,规模较小;报告期内, 金兴制药未有新增药品文号,最近两年及一期金兴制药研发投入分别为 6.99 万 元、4.32 万元及 0.4 万元,研发能力相对比较弱,后续发展能力差,对上市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并且冀中能源集团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最终使华北制药作为医药业务运营的唯一平台。 因此,金兴制药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冀中能源集团已经出具书面说明,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下属企 业中除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下属企业、金兴 制药从事医药业务外,无其他企业从事制药生产销售业务。 (三)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承诺履行情况 1、上市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出具了承诺函:“公司承诺自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以医药物流贸易业务(含医药物流贸易及与医 药产业链相关的其他产品的物流贸易)为主,并停止煤炭、焦炭、钢铁、聚氯乙 烯的贸易业务,以避免和冀中能源集团及华药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85 自承诺签署日起,上市公司未从事煤炭、焦炭、钢铁、聚氯乙烯的贸易业务, 履行了做出的承诺。 2、为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避免和减少同业竞争,冀 中能源集团、华药集团、华栾公司和上市公司分别做出了如下承诺: (1)冀中能源集团出具的承诺 冀中能源集团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冀中能源集团将不会 从事与华北制药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同时,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趋势,切实保 护中小股东利益,冀中能源集团进一步承诺将积极推动华药集团的医药业务与华 北制药的医药业务的整合工作,以期尽早实现华药集团整体上市之目标,并最终 使华北制药作为医药业务运营的唯一平台。 2020 年 4 月 16 日,冀中能源集团书面确认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截至本 回复出具日,冀中能源集团出具的前述书面承诺继续有效。 (2)华药集团出具的承诺 华药集团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出具书面承诺,对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趋势,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华药集团承诺将以华北 制药作为医药业务运营的最终唯一平台,积极推动华药集团与华北制药的医药业 务和相关资产的整合工作,以实现华药集团医药业务整体上市的目标。 2020 年 4 月 16 日,华药集团书面确认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华药集团的医药相关资产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进行了整合,华药集团履 行了承诺。 (3)华栾公司出具的承诺 华栾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出具书面承诺,鉴于华栾公司未在产的维生素 B12、腺苷钴胺等 2 种原料药与华北制药下属企业中的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等 2 家公司在相应原料药上存在同业竞争,华栾公司承诺 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生产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不会安排上述原料药的生产, 并在其相关生产批准文件到期后不再申请再注册。 86 若华药集团在未来适当时机为支持华北制药整体上市之目标将持有的华栾 公司股权注入华北制药后,则华栾公司可以继续安排上述相关原料药的生产或到 期申请再注册。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华栾公司出具的前述书面承诺继续有效且正在履行上述 承诺内容。 (4)华北制药出具的承诺 华北制药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出具书面承诺,对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①关于华北制药在产的春雷霉素系列、未生产的噻嗪酮等 2 种农药产品与华 药集团下属爱诺公司生产的部分农药产品构成同业竞争的问题,考虑到华北制药 只有春雷霉素在产且产量较小,华北制药承诺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不再安排上 述产品的生产,春雷霉素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农药登记证到期后不再申请再注册。 同时,考虑到噻嗪酮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已经失效,华北制药承诺待噻嗪酮农药 登记证到期后不再申请再注册。 若华药集团在未来适当时机为支持公司整体上市之目标将其持有的爱诺公 司股权注入华北制药后,则华北制药可以继续安排上述相关产品的生产及注册。 ②关于公司物流贸易业务,华北制药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将以医药物流贸易业务(含医药物流贸易及与医药产业链相关的其 他产品的物流贸易)为主,并停止煤炭、焦炭、钢铁、聚氯乙烯的物流贸易业务, 以避免和冀中能源集团及华药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③华北制药承诺将积极和华药集团沟通,促进华药集团将其医药相关资产注 入公司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已经不再生产 2%春雷霉素水剂、6%春雷霉素 可湿性粉剂、47%春雷霉素.王铜可湿性粉剂,并且已经放弃焦炭、钢铁、聚氯乙 烯、煤炭物流贸易业务,专注于医药及与医药领域相关的物流贸易,有效解决了 与冀中能源集团之间的物流贸易同业竞争情况。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与相关方已分别出具承诺并正在履行承诺内容。上述承 诺真实、合法、有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华药 集团、华栾公司具有约束力。 87 (四)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 之“(三)本次交易后同业竞争情况的认定依据及合理性”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冀中能源集团及华药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业务与上 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冀中能源集团、华药集团、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已分别出具有关同业竞争 的承诺并正在履行承诺内容。上述承诺真实、合法、有效,对上市公司、冀中能 源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华药集团、华栾公司具有约束力。 问题 23:请律师对相关当事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核查, 并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回复: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 动证明,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核查期末 账户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操作方向 变更股数(股) 持股数 (股) 20200203 卖出 -8,000 20200203 卖出 -11,200 20200203 卖出 -3,000 20200203 卖出 -100 20200203 卖出 -1,500 华药集团及华北制 周丽霞 20200203 卖出 -8,100 0 药董事曹尧之配偶 20200203 卖出 -1,000 20200203 卖出 -1,300 20200203 卖出 -200 20200203 卖出 -800 20200203 卖出 -200 88 核查期末 账户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操作方向 变更股数(股) 持股数 (股) 20191010 卖出 -2,000 20191018 买入 3,000 20191018 买入 5,000 20191018 买入 2,000 20191022 卖出 -3,000 20191104 卖出 -2,000 20191104 卖出 -2,000 20191104 卖出 -3,000 20191202 买入 3,000 20191203 卖出 -3,000 20191210 买入 900 20191210 买入 4,100 20191211 卖出 -2,000 20191211 卖出 -3,000 20191218 买入 600 20191223 买入 2,900 20191231 卖出 -2,000 康彦 动保公司董事长 20191231 卖出 -800 0 20191231 卖出 -200 20191231 卖出 -500 20200122 买入 5,000 20200204 卖出 -3,100 20200204 卖出 -1,900 20200210 买入 4,000 20200211 买入 1,983 20200211 买入 200 20200211 买入 817 20200218 卖出 -2,000 20200218 卖出 -500 20200218 卖出 -1,500 20200211 卖出 -3,000 20200302 买入 5,000 20200305 卖出 -2,000 20200306 卖出 -1,000 20200306 卖出 -2,000 89 核查期末 账户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操作方向 变更股数(股) 持股数 (股) 20200317 买入 1,000 20200323 卖出 -1,000 周丽霞为华药集团及华北制药董事曹尧之配偶,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及 在自查期间内仅存在卖出华北制药股票的情况。根据周丽霞出具的书面说明,其 买卖华北制药股票时未获知华北制药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 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从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北制药股票的建议,亦未指使 任何人买卖华北制药股票的行为,其买卖华北制药股票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 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华北制药本次交 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康彦为动保公司董事长,根据康彦的书面说明,康彦名下证券账户在自查期 间内买卖华北制药股票的操作均由其母亲操作,康彦对买卖过程均不知晓,并在 知晓后立即做清出处理。康彦母亲闫志捷出具的书面说明,其通过康彦的证券账 户买卖华北制药股票时未获知华北制药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 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从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北制药股票的建议,亦不存 在指使任何人买卖华北制药股票的行为,其通过康彦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华 北制药股票行为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的判断,其买 卖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 的通知》:“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 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 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周丽霞、康彦均出具书面承诺将买卖华北制药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华 北制药所有,交易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作出说明和承 诺,承诺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北制药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且承诺将买 卖华北制药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华北制药所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息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 90 谋取私利的主观目的,不属于内幕交易,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 交易的法律障碍。 问题 24:重组报告书中对与华北系列商标的增值率表述前后不一,部分用 商标资产未摊销前的账面原值 45,203.20 万元(实际已摊销 10,924.11 万元)表述 增值率为 45.92%(实际增值率 92.42%)。请财务顾问加强执业质量,严格内控 管理,避免误导广大投资者。 回复: 截至评估基准日,华北牌系列商标的账面原值为 45,203.20 万元,累计摊销 10,924.11 万元,账面价值为 34,279.09 万元,评估值为 65,959.67 万元,评估值 相较商标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增值率为 92.42%。 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以备注方式同时披露了评估值相较商标资产账面原值 评估增值率为 45.92%。为了避免误导广大投资者,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中已删除备注中评估值较商标资产账面原值评估增值率为 45.92%的表述。 (以下无正文) 91 (本页无正文,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937 号)之反馈意见回复》之签章页》)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