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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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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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32G20200027-05 号
致: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欲晓律师、丁航律师(以
下合称“见证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见
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
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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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见证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021 年 9 月 9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9 日 9:15
-15:00。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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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共 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6,788,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7715%。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7,698,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819%。
2. 参 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6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49,09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9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玉祥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刘新彦
表决结果:同意 835,422,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
反对 1,2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5%;弃权 148,4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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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 关于增补第十 -- -- -- -- -- --
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1.01 刘新彦 1,723,460 55.7725 1,218,300 39.4251 148,400 4.8024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二分之一同意,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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