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同意聘任刘新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高任龙先生、 常志山先生、佟杰先生、周名胜先生、高凌云女士、高健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常志山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同意聘 任李建军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负责人。 1、根据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未发 现其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具备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潘广成、刘骁悍、周德敏、谢纪刚、柴振国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