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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10-13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22-04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华恒公司担保金额为
2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恒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2,000 万
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为保护公司利益,华恒公司以其不动产抵押为公司本
次担保进行了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
9,000 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华恒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焦煤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煤租赁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华恒公司在该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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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91,500 万元,其
中为华恒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3.3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6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恒
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华恒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2,000 万元,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为 21,5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华恒公司的担保余额
为 32,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500 万元。为保护公司利益,华恒
公司以其不动产抵押为公司本次担保进行了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MA07M0KT8W
    成立时间:2015 年 12 月 18 日
    注册地址:赵县南柏舍镇生物产业园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宇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000 万元
    经营范围:原料药生产、销售(具体品种以许可证为准);医药中间
体、植物提取物、食品添加剂、保健品、食品、饲料添加剂、中药类产品、
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化工材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
产品、饲料、饲料原料的销售;包装袋的销售;生物培养基的研发、生产、
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环境保护监测服务、污水治理、再
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
术推广、技术服务;食品、医药、化工技术研发、转让、技术咨询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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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货物仓储(危险化学品除外)、普通货运、装卸
搬倒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及禁限事项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恒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比例 58.057%,
河北沿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38.705%,石家庄
恒润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3.238%。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9,987.56             67,406.53
        负债总额           63,271.94             64,956.85
        净资产              6,715.62              2,449.68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1-6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439.21             1,258.98
        净利润             -8,514.85            -4,265.94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对华恒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金额:20,000 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主合同债权及保证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

诉讼受理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

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公司财产所需其他费用等)、

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等。

   可能产生的需由焦煤租赁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

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焦煤租赁公司的收
                                  3
据或发票记载金额为准。

    4、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三年内。

    5、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否

    6、反担保情况:为保护公司利益,华恒公司以其不动产抵押为公司本

次担保进行了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反担保债权包括公司实际代华恒公

司偿还的主债权本金、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

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

调查取证费等。实现反担保债权产生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恒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华恒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

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华恒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96.37%,为保护公司利益,华恒公司以其不动产抵押

为公司本次担保进行了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恒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且被担保

的控股子公司以其不动产抵押为公司本次担保进行了反担保,担保风险可

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自身的融资能力,符合华恒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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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6 月 28 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75,322.76万

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5.24%,其中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56,322.76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2.12%;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为10,000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4%;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48%。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9,000.00万元,截止报告日

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

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

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

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

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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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

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

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

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

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

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

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

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

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德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和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为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

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

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较小,对

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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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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