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23-027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
资产不产生实质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
亏损合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自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布之日实施。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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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
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
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
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
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
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
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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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
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
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
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
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
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
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
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
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
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
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
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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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
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
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
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
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
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
释第 1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
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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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影响,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
策进行合理调整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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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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