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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州解百: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03-12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
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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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
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7.71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
收入总额的 87.8%;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商品零售、批发及公司物
业租赁业务;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
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
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公司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商品零售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在以前年度基础上适当细化。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
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税前利润                      总资产

    重大缺陷                 10%≤错报                    1%≤错报

    重要缺陷               5%≤错报<10%              0.5%≤错报<1%

    一般缺陷                 错报<5%                    错报<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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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
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
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
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   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下    或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

                                       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   人民币 500 万元(含    或   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

           500 万元)以上,人民        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币 1000 万元以下

重大缺陷   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或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

           1000 万元)以上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
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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